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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寿县高能液化气有限公司) | ||||||||||||||||||
2024-04-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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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4〕5号 被处罚人:仁寿县高能液化气有限公司 地 址:仁寿县汪洋镇金泉村一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仁寿县先锋街市场简阳羊肉汤经营瓶装液化气过程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敦促整函([2024]-23号);2.调查询问笔录;3.天然气供气合同;4.燃气配送入户安全检查表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属于从轻处罚情节。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31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街道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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