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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04-2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3/2024-00041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04-24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社局      
 公开程序 

2024年1月25日,我局对钟某某、贺某某等人反映在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做的仁寿万达广场项目务工期间被拖欠工资问题立案调查。当日,即向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仁人社监询〔2024〕第4号),要求派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仁寿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报送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3月22日,我局向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仁人社监令字〔2024〕第14号),要求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的行为进行整改,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

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本)》第49项,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川万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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