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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圳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
2024-08-2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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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行罚字〔2024〕4号 单位名称:四川圳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4UKDTX3 负责人:蔡xx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眉山市仁寿县富加镇金钟村1组 仁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湿拌砂浆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已于2023年7月建成投产 。执法人员从2024年6月28日开始,对你公司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及收集资料,查实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仁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6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注:当事人需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缴款人相关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四川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后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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