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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寿县元正机砖厂) | ||||||||||||||||||
2024-10-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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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行罚字〔2024〕6号 当事人名称:仁寿县元正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707361750 负责人:梁xx 公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仁寿县满井镇友好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环境影响备案报告表规定对破碎机、筛分机、除尘器安装粉尘收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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