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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永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10-3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7/2024-0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10-31
 发布机构  仁寿县住建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仁住建罚〔2024〕18号

被处罚人:四川永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驰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怀仁街道柏林路251号4幢1楼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仁寿县天府大道旁建设的仁寿县永兴·瑞云府项目,2#塔机附着使用不同型号、不同厂家的附着杆件,无原厂家验算书和安装方案评审的行为。以上事实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及其它证据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该行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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