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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 | ||||||||||||||||||
2024-10-3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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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4〕15号 被处罚人: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阳 地 址:成都市一品天下大街999号B座20栋20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修建的天府南门公园城市项目城南湿地公园建设工程电力迁改(仁寿县城区还建项目迁改工程)项目在深基坑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情况下施工作业造成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施工进度资料及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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