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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山市黑龙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2024.11.28) | ||||||||||||||||||
2024-11-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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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行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眉山市黑龙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00793965784W 负责人:宋xx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远程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用地修建景区次干路(邱家堰-岷黑路)改造工程和生态沟配套设施项目,造成生态破坏。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景区次干路与生态沟和风景名胜区及湿地公园关系图》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罚款298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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