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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2024-12-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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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4〕8号 被处罚人:四川德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霞琴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2栋19层1909号(成都市环球中心N1区5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中标仁寿县长平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后,先后转包给罗大国、钟正伟施工修建,该行为属于违法转包。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决书;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书;4、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5、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书;6、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7、仁寿县长平幼儿园建设项目责任人目标责任书;8、仁寿县长平幼儿园项目施工进度资料、监理资料;9、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举报材料及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109717元(大写:壹拾万零玖仟柒佰壹拾柒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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