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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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 |
眉山市 |
仁寿县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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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拆包、分装饲料 |
2023年3月30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彰加镇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XX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销售,货值金额260元;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 |
当事人经营拆包、分装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饲料)》(修订)之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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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散装饲料26袋 |
无 |
无 |
无 |
2023年4月10日 |
2023年5月4日 |
仁农(饲料)罚(2023)2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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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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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 |
眉山市 |
仁寿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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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黑龙滩镇XX农资经营部 |
经营劣质农药 |
2023年4月13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仁寿县黑龙滩镇杨柳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XX销售三种农药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系劣质农药,农药货值总金额598.5元。经询问该经营部负责人和查阅该农资经营部销售台账,以上三种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4项第一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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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登记保存的劣质农药:烟嘧磺隆102袋、螺虫·噻嗪酮13袋、苯甲·吡唑酯8瓶 |
无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无 |
2023年4月14日 |
2023年5月11日 |
仁农(农药)罚〔2023〕10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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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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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 |
眉山市 |
仁寿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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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滩镇XX农资经营部 |
经营劣质农药 |
2023年4月18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仁寿县黑龙滩镇光相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XX销售的苯甲·吡唑酯和丙溴磷两种农药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系劣质农药,农药货值总金额460元。经调查,以上两种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收入。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4项第一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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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登记保存的劣质农药:苯甲·吡唑酯2瓶、丙溴磷11瓶 |
无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无 |
2023年4月19日 |
2023年5月11日 |
仁农(农药)罚〔2023〕11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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