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案件来源 |
市(州) |
区(县) |
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移送公安情况 |
备注 |
个人 |
单位 |
罚款(单位:元)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
警告、通报批评 |
责令停产停业类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
1 |
饲料 |
检查发现 |
眉山市 |
仁寿县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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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拆包、分装饲料 |
2023年4月4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彰加镇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XX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销售,货值金额120元;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进行调查。 |
当事人经营拆包、分装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饲料)》(修订)之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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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散装饲料12袋 |
无 |
无 |
无 |
2023/5/5 |
2023/6/2 |
仁农(饲料)罚(2023)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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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产渔政 |
有关部门移送 |
眉山市 |
仁寿县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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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
2023年4月19日,接仁寿县公安局钟祥派出所移送关于XX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函,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调查发现XX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式在仁寿县钟祥镇回龙桥下的天然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
XX在禁捕期天然水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因XX到案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且无渔获物,未造成渔业资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项第一款“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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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2023/5/9 |
2023/5/29 |
仁农(渔业)罚【2023】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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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兽药 |
检查发现 |
眉山市 |
仁寿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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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门市 |
无证经营兽药 |
2023年5月11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慈航镇执法检查兽药门市时发现该门市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母仔安”250包(通用名:白龙散,包装规格:50g,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22087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20875055,公司地址:四川省船山区创新工业园区金梅路,生产日期:2023年01月),兽用药货值95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进行调查。 |
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议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兽药,并处3倍的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85元。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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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兽药250包 |
无 |
无 |
无 |
2023/5/11 |
023/6/2 |
仁农(兽药)罚【2023】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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