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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7月案件公开信息表
2023-07-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3-00059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3-07-28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序号 案件领域 案件来源 市(州) 区(县)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公安情况 备注
个人 单位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产停业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1 肥料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XX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XX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案 2023年5月11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肥料“铁”(注册商标:粉彩)无产品执行标准号,并以68元/盒的价格进回7盒,以80元/瓶的价格销售的5盒,获得违法销售收入400元。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480

警告 2023.5.17 2023.7.5 仁农(肥料)罚(2023)1号
2 农药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XX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XX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5月15日,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乙螨唑”数量是5瓶,货值金额9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200
没收登记保存的乙螨唑5瓶 2023.5.17 2023.7.5 仁农(农药)罚(2023)12号
3 农药 上级交办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XX门市 仁寿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XX门市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5月18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眉山天府新区2023年农资市场专项执法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通知》(眉农执法〔2023〕6号),根据文件精神2023年5月23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眉山天府新区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物。
1、当事人无证经营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溴鼠灵饵剂18支,磷化铝50支,溴敌隆89支,一共获得违法所得37元,所剩货值193元。
2、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虱螨脲”14袋,货值金额14元。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该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7400 37 依法没收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溴鼠灵饵剂18支,磷化铝50支,溴敌隆89支,虱螨脲14袋; 2023.5.24 2023.7.5 仁农(农药)罚(2023)14号
4 农药 上级交办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XX门市 仁寿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XX门市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5月18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眉山天府新区2023年农资市场专项执法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通知》(眉农执法〔2023〕6号),根据文件精神。2023年5月23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眉山天府新区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物。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乙螨唑”3瓶,货值金额为60元;螺螨酯12瓶,货值金额为240元,总货值为30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200
没收登记保存的乙螨唑3瓶,螺螨酯12瓶; 2023.5.24 2023.7.5 仁农(农药)罚(2023)13号
5 肥料 上级交办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XX门市 仁寿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XX门市经营标签内容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5月18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眉山天府新区2023年农资市场专项执法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通知》(眉农执法〔2023〕6号),根据文件精神,2023年5月23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眉山天府新区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物。当事人经营的有机螯合铁(叶绿9号)无肥料产品执行标准号,并以75元/盒的价格进回10盒有机螯合铁,以8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4盒。获得违法所得340元。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408

警告 2023.5.24 2023.7.5 仁农(肥料)罚(2023)2号
6 肥料 上级交办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XX门市 仁寿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XX门市经营标签内容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5月18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眉山天府新区2023年农资市场专项执法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通知》(眉农执法〔2023〕6号),根据文件精神,2023年5月23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眉山天府新区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物。当事人经营的“翠恩1号”微量元素水溶性肥料无产品执行标准号,并以125元/盒的价格进回10盒,以135元/瓶的价格销售的3盒,获得违法销售收入405元。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486

警告 2023.5.17 2023.7.5 仁农(肥料)罚(2023)3号
7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检 眉山市 仁寿县 XX
XX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5月30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仁寿县满井镇XX种植的芹菜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至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6月13日,经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2023-012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芹菜所含农药百菌清超过标准值,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5月30日对当事人正准备销售的芹菜抽样并送检后,当事人在第二天将200斤芹菜以每斤6角的价格批发给仁寿县陵南市场的菜贩,获得违法收入120元,该当事人属于农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500 120
2023.6.26 2023.7.17 仁农(农产品)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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