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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3月案件公开信息表
2024-03-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4-00011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序号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公安情况

备注

个人

单位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产停业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1

仁寿县涂家乡XX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涂家乡XX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1月28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信访举报称当事人在销售限用农药“水胺硫磷”。1月29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部进行检查,未发现限用农药“水胺硫磷”,发现当事人经营农药“橘子洲头代森铵”(农药登记证号:PD84119-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06,产品标准证号:Q/DMK0204-2020,有效成分含量:45%,剂型:水剂,净含量:800克/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116D16J,保质期:两年,毒性:低毒,生产厂家:德州祥龙生化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路鲁商奥城4#2704,电话:0531-88878703)5瓶;“胜邦绿野乙草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65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49,产品标准证号:Q/37018SLH055-2017,有效成分含量:50%,剂型:微乳剂,净含量:65毫升/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1007,保质期:两年,毒性:低毒,生产厂家: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刁镇工业园,电话:0531-88725001)14瓶;“沃优美康矿物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83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35,产品标准证号:Q/BIOWORKS009-2020,有效成分含量:99%,剂型:乳油,净含量:200毫升/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1122,保质期:两年,毒性:微毒,生产厂家:美国拜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七层B701D-2,电话:010-60216031)6瓶;该三种农药产品共25瓶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当场对该3种农药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货值金额122元。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200

0

6.17




2024.1.29

2024.3.18

仁农(农药)罚〔2024〕4号


2

仁寿县涂家乡XX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涂家乡XX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限制农药案

2024年1月28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仁寿县涂家乡XX农资经营部销售限用农药“水胺硫磷”,2024年1月29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部调查核实未发现限用农药“水胺硫磷”,经查该农药已卖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124支属国家限用农药永圣弘发磷化铝片剂农药属国家限用农药,且仁寿县涂家乡王贤严农资经营部不具备经营限用农药的资格。2024年2月5日,仁寿县汪洋镇人民政府接到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涉农违法线索核查交办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将在汪洋镇检查的问题线索移交由汪洋镇人民政府查办,2024年2月28日,汪洋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来到仁寿县涂家乡XX农资经营部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经营的水胺硫磷(20瓶,已售完),永圣弘发磷化铝片剂(农药登记证号:PD84121-2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47,产品标准证号:GB/T5452-2017,有效成分含量:56%,净含量:2.5克/支,生产日期:见箱贴或合格证(未发现),保质期:两年,毒性:高毒,生产厂家:山东济宁弘发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工业园,电话:0537-2827888)124支农药属国家限用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种农药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你门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00

236

0.31




2024.2.5

2024.3.20

仁汪(农药)罚〔2024〕1号

汪洋镇政府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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