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
2024-04-10 作者: 点击数: | ||||||||||||||||||
|
||||||||||||||||||
一、案例编号及足球即时比分 仁汪(农药)罚[2024]1号 仁寿县TJ乡WXY农资经营部涉嫌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二、关键词 仁寿/TJ/农药/罚 三、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8日在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WY镇TJ社区的仁寿县TJ乡WXY农资经营部销售限用农药“水胺硫磷”,本机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不具备经营限用农药的资格。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正在销售的限用农药进行暂扣。根据仁寿县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仁府发〔2022〕8号)126项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此案线索移交WY镇人民政府处理。经WY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调查后,当事人销售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实。WY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1.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永圣弘发磷化铝片剂124只;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36元;3.依法处以罚款5200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于2024年3月21日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五、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1、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执法。 2、根据《农药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六、案例点评 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营限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部分经营企业对此规定条款不明确甚至明知而为之,本案的审结,对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2.根据省、市、县政府的规定和要求,我县把部分行政处罚的权力下沉之乡镇人民政府。本案作为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我县首列农药处罚案件,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及时立案、案件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处罚恰当,法律文书规范,充分体现乡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3.通过本案,乡镇执法人员得到了锻炼,办案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为乡镇执法人员规范科学执法起到了指导作用。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