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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龙正镇XX综合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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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龙正镇XX综合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内容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案 |
2024年5月9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在仁寿县龙正镇农资保春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仁寿县龙正镇XX综合农资经营部经营肥料“叶绿铁高端有机螯合铁”3盒,当事人经营的“叶绿铁高端有机螯合铁”(净含量:1千克/盒,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年2月18日,保质期:三年,原料制造商:西班牙AET·BAP公司,分装商:成都特洛尔科技有限公,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武侯科技园,电话:028-85155403)的标签内容残缺不清,属标签内容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种肥料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以“叶绿铁高端有机螯合铁”48元/盒进回10盒产品,销售价格定为60元/盒。其中销售了7盒“叶绿铁高端有机螯合铁”,获得违法所得42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残缺不清的肥料的行为,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部经营的该种肥料产品为标签内容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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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5.13 |
2024.5.28 |
仁农(肥料)罚〔2024〕1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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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龙正镇XX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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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龙正镇XX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2024年5月9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仁寿县龙正镇的仁寿县龙正镇XX农资经营部亮证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肥料产品:1、诺思达海藻高钾膨果肥(产品名称:有机水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5991号,执行标准:Q/DLH004-2018,技术指标:有机质≥150/L PH:4.8-6.8 水不溶物≤50g/L,产品形态:水剂,生产日期:2022.10.06,有效保质期:三年,净含量:20kg。分装企业:邯郸市诺思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授权分装企业:山东德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植保服务热线:400-992-0664,适用作物:蔬菜类、瓜果类、果树类、粮棉及其他经济作物。)7桶;2、诺思达全营养多肽碳能海藻肥(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5991号,执行标准:Q/DLH004-2018,技术指标:有机质≥150/L PH:4.8-6.8 水不溶物≤50g/L,产品形态:水剂,生产日期:2023年2月09日,有效保质期:三年,净含量:20kg。分装企业:邯郸市诺思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授权分装企业:山东德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植保服务热线:400-992-0664,适用作物:蔬菜、果树、药材、花卉、苗木、茎块、粮棉等经济作物。)30桶,该两个肥料产品标注的适宜范围与批准登记的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2种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部经营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在眉山市以130元/桶的价格进了诺思达海藻高钾膨果肥10桶;以130元/桶的价格进了诺思达全营养多肽碳能海藻肥50桶。并以18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诺思达海藻高钾膨果肥3桶;以18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诺思达全营养多肽碳能海藻肥20桶。获得违法所得4140元。当事人经营的“诺思达海藻高钾膨果肥”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适用作物为:蔬菜类、瓜果类、果树类、粮棉及其他经济作物;“诺思达全营养多肽碳能海藻肥”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适用作物为:蔬菜、果树、药材、花卉、苗木、茎块、粮棉等经济作物。执法人员在“中国种植业信息网”中查询后发现:该两种肥料产品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为:小油菜。两个肥料产品标注的适宜范围与批准登记的不一致,该两种肥料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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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0 |
2024.6.3 |
仁农(肥料)罚〔2024〕2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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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龙正镇XX综合农资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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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龙正镇XX综合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2024年5月9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仁寿县龙正镇农资保春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仁寿县龙正镇XX综合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益唯特氟嘧戍唑醇”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质期,属过期产品,货值金额为189元。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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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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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
2024.5.28 |
仁农(农药)罚〔2024〕9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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