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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公开信息表(8月)
2024-08-2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4-00089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08-23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8月案件公开信息表

序号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公安情况

备注

个人

单位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产停业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1


XX农业有限公司

XX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7月5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仁寿县富加镇的XX农业有限公司亮证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肥料产品:“雅拉”微生物菌剂(执行标准:GB20287-2006,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0)准字(9138)号,有效活菌数≥2.0亿/g,净含量:20KG/袋,生产商:新胜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创业路17号)659袋,该肥料产品标注的适宜作物与批准登记的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种产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部经营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7日在广西南宁市新胜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3500元/吨的价格进了“雅拉”微生物菌剂16吨(20千克*800袋)。并以150元/袋,购买满10袋送2袋的销售方式销售了“雅拉”微生物菌剂2.82吨(20千克*141袋)。获得违法所得17725元。

当事人经营的“雅拉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登记作物:油菜;适宜作物为:适用于各类作物,可用于基肥或追肥,尤其适合瓜菜、果树等经济作物。执法人员在“中国种植业信息网”中查询并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该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核对后发现:该肥料产品登记批准的适宜范围为:油菜。由此,当事人经营的该肥料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适宜作物范围与批准登记的不一致,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当事人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之规定。

19497.5



警告



2024.07.08

2024.07.30

仁农(肥料)罚〔2024〕3号


2

XX


XX违反禁渔区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20日,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通知书》眉农指定[2024]2号将XX违反禁渔区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指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当事人2024年1月13日22时许在仁寿县视高街道柴桑河湿地公园使用电鱼工具捕鱼的行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川农函〔2022〕347号)文件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光诱捕鱼、“涸泽而渔”、活饵钓鱼、可视钓鱼等7种”。当事人捕鱼所涉及的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柴桑河湿地公园与柴桑河通联,属于柴桑河流域。柴桑河系岷江支流,经鹿溪河、锦江汇入岷江,岷江系长江一级支流。根据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等八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眉山境内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眉农函〔2020〕154号)规定,眉山市禁捕范围为全市所有天然水域。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乡村振兴局关于XX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具鉴定及捕捞鱼类认定意见书》,认定当事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捕鱼的行为属文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捕鱼所涉及的水域属禁捕区域,所涉及的鱼类不含珍稀野生鱼类。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XX主动增殖放流,《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1项第一款规定“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10500






2024.05.29

2024.08.15

仁农(渔业)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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