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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2024年6月26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仁寿县文林街道XX种植的辣椒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至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8月15日,本机关收到经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2024-009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辣椒所含农药“吡虫啉”含量为2.62,超过标准值≤1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来到仁寿县文林街道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种植的辣椒面积约为0.1亩,总产量70千克左右。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对种植的辣椒使用了农药吡虫啉。施药后至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以3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15千克该批次辣椒产品,获得违法所得45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辣椒的土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土地辣椒苗已经消苗了。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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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0 |
2024.9.19 |
仁农(农产品)罚〔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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