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动物防疫 |
有关部门移送 |
眉山市 |
仁寿县 |
邓昌平 |
|
邓昌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2025年1月2日10时,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四支队十大队执法人员在仁寿县遂资眉高速仁寿服务区内暂扣运载生猪32头的货车一辆(车牌号码:川AEZ150 生猪货值金额:59422元),随即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我局调查是由另一辆大货车从辽宁拉回生猪在仁寿县遂资眉高速仁寿服务区内转运给邓昌平(现场未发现大货车),邓昌平再转运至成都屠宰,邓昌平为该批生猪的货主,无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动物卫生监督)》第13项: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6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29711 |
|
|
|
|
|
仁农(动监)罚[2025]1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