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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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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4年6月3日,刘某某在仁寿县谢安镇鸭池村2组球溪河上游位置使用下地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2024年6月4日刘某某将地笼内的鱼虾拿回家中存放,被民警查获。经清点,刘某某捕捞鱼虾共计100条,其中明虾93只,乌鱼2条,黄辣丁鱼1条,鲫鱼3条,鲤鱼1条,总重量2.1公斤。2024年6月4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北斗派出所对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立案并开展立案侦查。2024年7月24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将该案移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于2024年11月28日对刘某某宣告不起诉,同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仁检邢不诉〔2024〕197号)。2025年1月7日,经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指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管辖。依据《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乡村振兴局关于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具鉴定及捕捞水域认定意见书》,刘某某使用地笼在仁寿县谢安镇鸭池村2组球溪河上游位置捕鱼行为,属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捕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刘某某在禁渔期使用下地笼的方式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 15 公斤的”之裁量。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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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kg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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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农(渔业)罚〔2025〕1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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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仁寿县慈航镇张某某副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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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慈航镇张某某副食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案 |
2025年2月19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仁寿县慈航镇农资保春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农药“速清”黑色艾叶特效畜牧棒香(登记证:无;生产企业及联系电话:无;生产日期及批号:无,生产企业地址:无;规格:400根/箱)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农药产品清点数量后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以296.01元价格,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火蝙蝠蚊香厂家店购入2箱“1.2m强效款蚊蝇蛾通杀400根”(外包装为“速清”黑色艾叶特效畜牧棒香);又于2024年9月28日,以396元价格,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大头儿子畜牧蚊香店购入3箱“强劲蚊蝇通杀,150平范围有效1.21米400支”(外包装为“速清”黑色艾叶特效畜牧棒香)。涉案农药产品“速清”黑色艾叶特效畜牧棒香共5箱,销售价格定为160元/箱。其中当事人自用1箱,剩余4箱在经营场所销售,货值金额为640元。 |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农药)》第十项从轻裁量阶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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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艾叶特效畜牧棒香400根/箱*4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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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农(农药)罚〔2025〕2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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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仁寿县某某兽药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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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某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
2025年3月5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仁寿县怀仁街道农资保春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牧卫康精品艾草棒香(农药登记证:WP20180066,产品标准号:Q/370832LKJ001-201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69,规格:1250×395×135mm,数量:400支/箱,生产商:临沂龙飞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梁山韩垓工业园,经销电话:13982594551)系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农药产品清点数量后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该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涉案农药登记证WP20180066,对应的农药名称为杀虫气雾剂,农药类别为卫生杀虫剂,登记持有人为梁山康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农药名称、农药类别与涉案农药产品均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以150元/箱价格,通过微信平台在微信用户“刘卫国,凯立威蚊香”处购入5箱牧卫康精品艾草棒香。涉案农药产品牧卫康精品艾草棒香共5箱,均未售出,均在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将销售价格定为180元/箱,货值金额为900元。 |
当事人经营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农药)》第十项从轻裁量阶次“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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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卫康精品艾草棒香400支/箱*5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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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农(农药)罚〔2025〕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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