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
(二)负责县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检查
责任主体
机关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移送责任:对违纪或违法事项,移交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局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整改到位。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22128
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管检查
1.检查责任: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
3.移送责任:对违纪或违法事项,移交财政局、纪委、监察局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整改到位。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1.检查责任:对国有企业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4.事后管理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按处置决定整改到位。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28-3622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