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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粮食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7-11-1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7338/2017-41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11-16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收购许可的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到经营现场查验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化验设施,提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接到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 ? ?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  

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  

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  

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  

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销售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责令转作饲料;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销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行政检查类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非法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直至消除违法违规状态。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直至消除违法违规状态。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流通监督股、安全储粮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直至消除违法违规状态。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6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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