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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
2018-10-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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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文化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我省文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文物)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文化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遵循处罚法定、程序正当、综合裁量、教育先行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化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对文化、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制定《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文化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参照《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内容,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上一级文化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七条 给予从重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三)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七)因违法行为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标的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文化执法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 文化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文化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一般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健全行政处罚审核制度。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核表,说明建议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附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材料,提出处罚建议;法制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审核意见,报执法机构主管领导审批;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缺少必要证据的或者没有说明理由的案件,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与《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四川文化信息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由四川省文化厅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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