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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材料标准的通知
2018-11-0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78227518X/2018-000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1-09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比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4]1113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比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处罚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   

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警告,没收收受到财物,处3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般处罚情节   

没收收受到财物,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从重处罚情节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   

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1、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2、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3、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4、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5、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5   

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7、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   

8、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9、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10、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   

(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一般处罚情节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1、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2、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   

7   

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警告   

一般处罚情节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评标行为违规的处罚   

1、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2、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   

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   

(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对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1、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对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不依法履行招投标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   

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不比选或规避比选的处罚   

1、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   

2、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2   

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处罚   

1、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   

2、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   

3、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   

4、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   

5、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二条: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   

(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   

(三)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   

(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   

(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通报批评,处3000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通报批评,处7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比选备案程序的处罚   

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一、《实施标准》所称“不予处罚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实施标准》所称“从轻处罚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社会影响不大,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无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较轻;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标准》所称“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四、《实施标准》所称“从重处罚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屡查屡犯;   

(二)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三)主观过错明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拒绝、阻碍执法的;   

(六)经行政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处罚   

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诚信档案。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300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处罚   

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6   

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7   

价格串通的处罚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价格串通的处罚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8   

哄抬价格的处罚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令改正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价格欺诈的处罚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0   

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处罚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1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2   

牟取暴利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1、《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3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1、不标明价格的   

2、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1、《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6   

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处罚   

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17   

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处罚   

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18   

对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的价格垄断协议;   

2、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价格垄断协议;   

3、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的价格垄断协议;   

4、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的价格垄断协议;   

5、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价格垄断协议;   

6、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协议;   

1、《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2、《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4%以下的罚款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以上6%以下的罚款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从重处罚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从轻处罚情节   

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一般处罚情节   

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从重处罚情节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   

7、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协议;   

8、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的价格垄断协议   

9、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价格垄断协议   

10、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价格垄断协议;   

11、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   

申请宽大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可以免除处罚   

申请宽大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19   

对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   

1、行业协会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2、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3、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1、《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   

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6、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1、《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以上6%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1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有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1、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   

2、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供虚假材料、信息;   

3、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4、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1、《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3   

经营者妨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的处罚   

1、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2、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0.1-1倍的罚款   

从轻处罚情节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24   

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处罚   

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从轻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者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情节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一、从重处罚情节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三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备注:   

一、《实施标准》所称“不予处罚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施标准》所称“减轻处罚情节”是指“主动消除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三、《实施标准》所称“从轻处罚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四、《实施标准》所称“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五、《实施标准》所称“从重处罚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屡查屡犯的;   

(二)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三)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五)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实施标准》所称“从重处罚情节一”是指第(一)至(五)项;“从重处罚情节二”是指第(六)至(八)项;“从重处罚情节三”是指第(九)项。   

六、《实施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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