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备 注 |
1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 |
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 |
各项违法行为中所指档案,均包括会计档案,其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等同于定期10年(短期),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等同于定期30年(长期)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2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0万元,对个人5000元罚款 |
3 |
涂改、伪造档案的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涂改、伪造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涂改、伪造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涂改、伪造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涂改、伪造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0万元,对个人5000元的罚款 |
4 |
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永久或民国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0万元,对个人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永久或民国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0万元,对个人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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