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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22-01-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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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22〕6号
《仁寿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仁寿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职责任务 2.3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4 应急救助力量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事故分级与报送 4.1 事故分级 4.2 事故信息报送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指挥 5.4 应急监测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6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5.7 救助行动评估 5.8 应急行动终止 5.9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提高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和减少水域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仁寿县通航水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3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4.4 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强化落实船舶防污染措施,加强对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应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仁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黑龙滩镇、县消防救援大队、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黑龙滩管理处等。根据需要,县政府可临时增加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职责任务。 2.2.1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组织指挥一般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2.2.2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赋予的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 仁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按照《仁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和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船舶污染事故救援现场的道路交通畅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对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具体按照《仁寿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资源调度;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及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执行应急处置期间对渔业船舶、渔业作业区及养殖区的管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参与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渔业作业区及养殖区的预控预警和救助行动。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气象服务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拨付应由实际财政承担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资金,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黑龙滩镇:负责组织协助船舶污染事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力量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黑龙滩管理处:负责水库水文水情资料提供及水量调度。 2.2.3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值班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负责《仁寿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演练和培训工作;与相邻县(区)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3.1 应急工作专家组。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由环境保护、交通(海事)、应急、水利、消防、医疗卫生、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研究工作,提供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作。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与其他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达成协议。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按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2.4 应急救助力量。 2.4.1 应急救援队伍。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助队伍由交通(海事)救助力量、消防救援力量、专业清污队伍和社会清污力量构成。 交通(海事)救助力量。由省、市、县三级交通(海事)机构组成,是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处置、特别是水上交通人命救助的一支重要力量。 消防救援力量。各地设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着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职能,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重要力量。 专业清污队伍。由水上专业船舶污染清除作业队伍组成,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专业清污队伍应服从指挥部工作安排,开展对船舶溢油应急事故的现场污染物控制、清除及后期处理工作。 社会清污力量。主要由各相关单位、航运公司、船舶船员以及港口码头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现报告、协助清污、物资运输等。 2.4.2 应急救助力量职责。 服从县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主动及时报告现场动态。 应急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船舶污染事故提供气象服务根据;水利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船舶污染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收集县内相关机构或相关县(区)通报的船舶污染事故险情信息,负责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路危险品泄露等突发事件。 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发布。重大以上级别的气象、水文、航运等风险信息,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地方海事中心根据各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分别通过相关渠道发布。 非市级部门发布的气象、水文、航运等风险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各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分别通过相关渠道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有关部门(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 事故分级与报送 4.1 事故分级。 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个险情级别。 4.1.1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指船舶溢油1吨以下致水域污染;或发生可能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溢漏、火灾等突发事件;或因船舶污染事故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 4.1.2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指船舶溢油1吨以上、1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或发生可能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溢漏、火灾等突发事件;或因船舶污染事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 4.1.3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指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或发生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溢漏、火灾等突发事件;或因船舶污染事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 4.1.4 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指船舶溢油5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或发生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溢漏、火灾等突发事件;或因船舶污染事故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事故信息报送。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事故当事人、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应通过公众通信网(“12395”专用号码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一切可能的手段及时向当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并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5)自控能力、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水文信息(包括流向、流速)等。 目击者、知情者可以通过公众通信网(“12395”专用号码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手段及时向当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并尽可能提供知道的相关信息。 事发地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及时上报,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较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5.2 分级响应。 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险情由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较大险情由市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重大、特大险情由省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 5.3 应急指挥。 5.3.1 按照险情级别通知相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指挥。 5.3.2 建立应急通信机制,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手机等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遇险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间的通信畅通。 5.3.3 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并根据救助情况调整救助措施。 5.3.4 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指导船舶、船舶公司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防污染资源开展救援。 5.3.5 划定事故警戒水域,实施交通管制。迅速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面的扩大和扩散,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5.4 应急监测。 5.4.1 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水域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进行跟踪监测。 5.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6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的措施;对现场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测、分析、评价;针对船舶污染事故衍生出的新问题、新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污染清除、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经完成;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经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污染敏感区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5.9 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以及事发所在地政府和发生事故船舶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伤亡、获救人员的安置工作。 6.1.2 回收污染物处置。 仁寿生态环境局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对回收污染物进行清理与无害化处理。 6.1.3 环境恢复。 当受污染损害的场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消除污染影响时,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由属地相关部门实施。 6.1.4 应急费用。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收集应急处置期间的有关证据和工作记录,对应急处置产生的费用和污染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汇总;组织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工作组,做好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工作。 6.1.5 救助理赔。 县民政局牵头负责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理索赔等有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应急终止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1.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加强防油污、防危险化学品污染水域的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物资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1.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1.3 医疗保障。 按照《仁寿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县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医疗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 7.1.4 治安保障。 全县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相关公安部门应为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1.5 资金保障。 在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仁寿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1.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水上各运输企业、船主和仁寿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常识,增强船员、公众的预防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技能。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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