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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促进当前全县经济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2014-07-2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7-21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办发〔2014〕3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促进当前全县经济稳增长的二十六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促进当前全县经济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足球即时比分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3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25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支持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眉府函〔2014〕86号)等精神,结合仁寿实际,特制定促进当前全县经济稳增长的措施如下。   

一、加大投资力度,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进一步减少投资项目审批事前审查内容,实行“审批先行,资料后补”,提高审批效率;取消对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19类项目核准,改为备案制。加快在建项目建设,组织开工一批新项目,确保下半年全县新开工项目数多于去年同期水平,投资额高于去年同期25%以上。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对协商一致且手续完备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二、鼓励企业加快投资,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1‰标准且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生态环保和民生工程实行绿色通道,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审批,提高用地保障能力;对省市重点项目和指挥部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上述项目降低竞买土地保证金门槛,不低于起拍价的50%。   

四、加快推进17个省市重点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强化对上项目包装和争取,全年对上争取技术改造资金比去年增长25%以上。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规定的,不作为征税收入。2014年6月底以前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9月底前必须全部开工。   

五、全力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统借统还”项目建设,确保第一批西北街危旧房棚户区专项贷款3.9亿元年底前全部到位,积极争取第二批危旧房棚户区专项贷款;确保2014年开工建设棚户改造1468户,其中900套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六、积极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在工程前期服务上采取公开方式建立15个以上服务商库,通过公平抽取确定服务方,缩短工作周期;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及医保类目录药物等,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就近采购县内产品(服务)。   

七、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制定《仁寿县发展电子商务实施意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垂直平台、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优化信息消费环境,拓展信息消费领域,提升通信运营商服务水平。大型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   

八、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房交会期间,凡农村居民在仁寿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县财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对新报建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对单个报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开发项目,按一年内形成的建筑面积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30%标准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房产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计税毛利率15%标准执行;银行机构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上级银行规定标准执行,不能擅自上调比例;农村信用社对首套房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二套以上房贷款利率不超基准利率的1.1倍;完善顺位抵押机制,房地产企业在银行机构间可依法申请顺位抵押贷款;县城区和天府新区视高片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提高至35万元,巳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房贷不受工程形象进度限制,审批手续完结后即可发放公积金按揭贷款。   

九、大力推行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居民货币安置。   

十、鼓励举办促销活动,对参与促销活动交易额突破5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市场促销奖励;鼓励旅游景区和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各类旅游宣传营销推广会,对组织参加旅游宣传营销推广会的景区和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根据星级宾馆、星级乡村酒店和农家乐接待总收入增幅,对其用水、用电给予相应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严格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价格政策。鼓励发展县内旅游,本地旅行社每开设一条县内旅游线路,奖励1万元;旅行社每年组织县外游客5000人以上来仁寿旅游的,按每人次10元标准补助旅行社。对与县内种养基地农户、协会(合作社)签订直销协议实现直销的商场、超市,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一、对在我县注册的新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十二、推进“万企出国门、川货全国行”活动,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参与国家、省、市组织的展销活动的参展企业,县财政补助50%的展位费;支持培育外向型企业,对出口创汇企业按其出口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鼓励县级部门向上争取省级及以上会议到仁寿召开,每争取一次参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会议,在目标考核中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十四、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人员在县内景区景点旅游消费的,凭当期住宿、餐饮票据,按每消费1000元奖励一天假期,最多不超过3天。   

十五、加大现代服务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信息化改造提升、品牌建设和招大引强。强化服务业投资活动,对当年投资额5亿元以上、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扶持。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科技型、创新型、环保型、成长型的协作配套小微企业。将西南网贸港、兴盛工业园区等争创为省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基地50万元、30万元奖励。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年度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增量。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   

十七、提升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力,加强融资对接,建立年产值5亿元重点企业和投资3亿元重点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放贷效率;确定30户仁寿县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对进入名单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优惠利率。鼓励县志诚担保公司、普惠农商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八、对年度用电量达到200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0%以上,且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重点工业企业,给予其丰水期新增用电部分0.01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执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器具强制性周期检定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全面清理各类涉煤行政事业、中介服务及培训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级以下设立的涉煤收费,规范各类涉煤培训,收费标准降低25%。取消白酒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   

二十、经县政府审定的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二十一、继续执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仁府发〔2012〕28号)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对本地工业和三产企业当年入库生产经营性税金超过2000万元,按0.5%奖励;超过1亿元,按1%奖励;2亿元及以上按2%给予奖励。   

二十三、对2014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四川名牌的企业或协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成功升级为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升级为特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全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工业企业和3亿元的三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四、加大地方财政对促进创业的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创业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妇女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劳动者个人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县财政安排的科普惠农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以及妇女灵活居家就业专项资金等,主要分类用于创业扶持。县政府每年确定的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不少于10%用于创业扶持。   

二十五、落实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劳动者个人自主创业,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等政策和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享受全额财政贴息。贴息资金在中央财政承担75%、省财政承担9%的基础上,县财政承担16%。   

二十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严禁以行政执法和管理为名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或束缚,切实提升全社会投资和消费信心;规范企业税收征管,严禁对企业预征税、征收“过头税”;对营业额下滑较大的商贸经营单位,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重新核定税收,调整征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在激活经济的同时,防止无序发展。   

上述政策按照“企业(协会)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审批程序执行。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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