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即时比分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9-0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9-04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仁寿县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仁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是指仁寿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承担的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三条 县监察局、县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行政职权集中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对本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全面加强大气、水、环境噪声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总量削减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四)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积极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干粪堆场和粪污废水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六)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七)对辖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积极推进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按期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八)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九)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责任:    

(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对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园区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    

(五)对园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六)协助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七)建设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八)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信访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责任:    

(一)对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属于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告知业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二)统筹协调落实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协调各乡镇和县级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机动车等减排工作。将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强全县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及时做好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管理等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总量减排项目业主单位做好符合中央、省级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包装、储备等工作。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等工作。    

(三)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开采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    

(四)压缩过剩产能,严禁核准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    

(五)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优先发展城镇燃气,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站、加气站、加液站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生物质燃气、液体燃料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在粮食主产区和养殖业集聚区建设沼气工程,建设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工程。    

(六)开展禁燃区划定工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七条 县经信局责任:    

(一)对核准类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应告知项目业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二)负责全县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将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监管。配合县环保局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工作。    

(三)研究解决防治工业污染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并受政府委托牵头关闭、淘汰工业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四)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牵头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    

第八条 县公安局责任:    

(一)负责仁寿城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    

(四)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五)负责全县废旧车辆、黄标车辆淘汰、报废管理工作,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严格转入车辆监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和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    

(六)配合做好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第九条 县监察局责任:    

(一)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的监督。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责任: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环评法及相关规定,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城镇建设、资源开发规划等,均应开展规划环评。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予审批用地。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三)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负责国控、省控、市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工作。    

(五)对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国控、省控、市控水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六)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    

(八)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九)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责任:    

(一)协助把好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予批准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环评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实施城市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防止生活污水直排入河。    

(三)负责仁寿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仁寿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对仁寿城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责任:    

(一)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环保部门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加快建设绕城公路,禁止过境车辆入城,加快推进城区道路的沥青路面改造。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责任:    

(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及采砂进行监管,负责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督促乡镇按辖区负责制对辖区河道上漂浮物进行打捞处置。    

(二)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严厉查处违规网箱养鱼、肥水养鱼行为。    

(四)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县域内河流新开排污口设置的论证和审查。    

(六)编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纳入行业规划,负责督促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督促指导对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督促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督促和指导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管理,完善中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建立和完善运行台账。    

(七)配合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县农业局责任:    

(一)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结构多元化,推广生态农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把基本农田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农业和经济发展规划。    

(三)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引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粉碎还田和腐熟还田。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责任: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责任:    

(一)将报废机动车拆解监管目标纳入本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二)督促和指导全县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回收、拆解、处理等经营活动记录,按照《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的要求加强整改和规范拆解处理行为。    

(三)认真执行机动车以旧换新政策。    

(四)定期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情况抄送县环保局。    

(五)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年度考核工作。    

(六)将环境保护作为前置条件,加强生猪集中屠宰的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县文广新局责任:    

(一)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审核设立地点,督促业主配套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噪声环境质量监督检查。    

(三)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立娱乐场所。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县卫生局责任:    

(一)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四)负责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局责任:    

(一)负责对仁寿城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清运和处置工作。    

(二)编制城市及城镇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置工程规划。    

(三)负责对仁寿城区内河道上漂浮物进行打捞处置。    

(四)加强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负责对仁寿城区道路清扫冲洗;加强中心城区散体物料和淤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加强运行车辆“跑冒滴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畜牧兽医局责任:    

(一)制定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域、限养区域。    

(二)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养殖业主科学选址,指导督促业主配套建设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和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管。负责全县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将畜禽养殖业减排目标纳入本单位行业发展规划,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规划局责任:    

(一)把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关。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市水系规划,指导城市排水管网主管部门编制生活污水排放及雨污分流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安监局责任: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和应急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工商局责任:    

(一)严把主体准入关。兴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经营范围中有废水、废气、废物、油烟、噪声、扬尘、辐射、射线等污染物排放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取得前置环保审批的,须首先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后,方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二)《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交前置环保审批的,应当提交前置环保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资料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    

负责仁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监督管理。制定《仁寿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开展中心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和执法检查,限期治理油烟排放不达标餐饮店,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饮食业经营户。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规定。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产品。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以及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    

(八)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且情节严重。    

(九)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或经营许可证。    

(十)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    

(十一)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十二)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    

(十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    

(十五)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十六)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因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十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监察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