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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4-09-1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9-15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仁寿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仁寿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其他社会救助,是指县民政局根据公安、税务、人社、工商、住建、公积金办公室、金融等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财产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和年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四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和“实事求是、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既要科学核对,体现客观公正,又要维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核对对象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  

核对范围:  

(一)新申请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经本人申请,乡镇民政办初审符合条件,需进行收入核对的对象;  

(二)在册低保、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家庭中有群众举报,需要进行收入核对的对象;  

(三)在册低保、低收入等家庭在复查、年审时,需进行收入核对的对象;  

(四)符合享受相关部门医疗、低收入等救助政策,经相关部门初审后,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收入及财产核对的对象。  

第三章 核对内容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如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有较大价值的古董、艺术品等财产。  

第七条 县民政、住建、人社、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乡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  

(一)县民政局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研发和平台建设。  

(二)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户籍、拥有车辆等信息情况。  

(三)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纳税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信息情况。  

(四)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及工资、养老金、失业保险领取等信息情况。  

(五)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信息情况。  

(六)县住建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等信息情况。  

(七)公积金仁寿管理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单及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情况。  

(八)县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  

个人银行存款及所持证券信息。  

(九)乡镇负责辖区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对数据信息进入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平台的部门,县民政局通过查询平台进行即时比对。对数据信息未进入查询平台的部门,县民政局通过查询平台提出申请后,对新增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信息查询,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通过查询平台反馈给县民政局。对年度普查的信息查询,相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通过查询平台反馈给县民政局。  

第四章 核对流程

第八条 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认定。  

在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按下列工作流程: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本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户口簿原件,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家庭财产情况,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照片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办人员审核材料齐全后,申请人签署《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进行核查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张榜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群众无异议或在群众提出异议后经核查仍然予以通过的,由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在《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上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实际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实际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将调查结果形成材料转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认定。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认定。对拟审定的家庭,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居住地公示7天,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签署认定意见并报县民政局。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可根据情况成立由5—7人组成的家庭收入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救助家庭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  

第十条 申请救助家庭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主动出具  

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根据工作要求,对有关材料留有相应的复印件或原件。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从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核对、认定手续。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需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及财产的核实、认定。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未成年子女;  

(三)虽已成年但因病、残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兄、姐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  

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出租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偶然所得和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等其他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中扣除购买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五)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老人高龄津贴;  

(十)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连续两年低于低收入线。  

(二)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年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连续两年低于低收入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  

(一)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享受社保、领取退休工资的;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  

家庭标准的;  

(三)拥有门面房(商业用房)、两套及以上住房(住房面积未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的除外);提出申请前两年之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或申请前5年之内有出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四)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  

(六)其他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保证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加强相关部门间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共享,建立科学、客观、高效的核对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信息数据不得用于经济状况核对和专项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方面。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从事核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救助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属骗取救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附件: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  

 

 

 

附件  

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

因本人申请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同意将涉及到本家庭成员财产和收入的查询权授予仁寿县民政局,请公安、人社、住建、房管、金融、工商、税务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凭此授权书予以配合并出具核定证明。  

查询内容:所有家庭财产、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查询所涉及的家庭成员:  

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  

1.  

2.  

3.  

4.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授权人(签章):        身份证号: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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