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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1-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1-26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足球即时比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四川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普查范围。全县所辖行政区域。 

(二)目标任务。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组织实施 

成立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乡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按照省、市、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全县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部署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全县地名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全县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全县地名普查成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县地名普查办职责拟定全县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全县地名普查宣传;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并确保信息和数据及时有效(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面完成普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自查整改后,接受市地名普查办的检查验收,全面完成检查验收、成果完善、汇总上报工作。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6月至12月)。全县完成成果完善、汇总上报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部门、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11月底前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县地名普查办负责全县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相应组织培训。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全县地名普查验收由县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和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各部门、乡镇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县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县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市地名普查办验收。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切实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有关设备,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普查工作。县级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严格标准,强化培训。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要认真抓好人员培训,为地名普查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三)加强协调,强化沟通。要做好与相邻区县的衔接工作。与跨区、县间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区、县与我县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和更名工作。 

(四)营造氛围,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  波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陈德宽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继伟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文清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李志坚 县发改局局长 

       陈  刚 县经信局局长 

       辜学良 县教育局局长 

       杨  斌 县财政局局长 

       李文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茂良 县住建局局长 

       陈建国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苏海清 县水务局局长 

       舒乾渊 县林业局局长 

       田  泳 县文广新局局长 

       雷文忠 县卫生局局长 

       何建军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陈  宏 县人口计生局局长 

       毛自林 县统计局局长 

       郑  燕 县旅游局局长 

       尹仕君 县档案局局长 

       任  格 县工商局局长 

       杨述州 县人武部副部长 

       杨  毅 县规划局局长 

       高童全 县公安局副政委 

       邹智勇 县民政局副局长 

 

附件2 

仁寿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地名普查所需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信息基础设施、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人口计生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城区街道及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相关协调保障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档案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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