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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1-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1-28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仁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仁寿县依法治县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寿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遴选、推荐、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遴选、推荐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服务、法学教学等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五)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采取遴选和推荐两种方式。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拟订法律顾问聘用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 

(三)公告期内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受参选人员报名,审核汇总参选人员资料,按标准要求提出复核意见,择优拟定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 

(四)将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法律顾问人选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六)县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七条 推荐程序: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拟订法律顾问聘用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聘用计划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推荐法律顾问。推荐应提供书面推荐材料,介绍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报县政府审定。 

(三)县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下,为县政府及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应县政府要求参与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法律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二)受县政府指派参与县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投资项目谈判,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 

(三)参与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制定、修改; 

(四)参与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五)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六)向县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应邀参加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研究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九)协助县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 

(十)参与县级领导接访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工作; 

(十一)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部门声誉的言论; 

(三)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发表意见、建议; 

(五)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六)县政府交办的事务与自己或自己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八)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九)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县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十)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县政府法律顾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向县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提交规范的署名书面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送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因违反职业纪律被处罚、处分或剥夺法律执法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县政府利益造成损害的; 

(五)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六)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七)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的; 

(八)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九)任期内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会议设半年、年终会议和专门会议。半年、年终会议每半年和年终各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举报,其中,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政府支付一定报酬。具体支付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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