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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政府合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2-1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2-15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政府合同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仁寿县政府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共事业、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收购储备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公平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预警预测和事后及时补救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如国家、省、市已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细化合同条款作为政府合同示范文本。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单位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单位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四)合同的审定。经合法性审查后,属一般性政府合同,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涉及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报县政府审定。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或县政府授权其他单位签订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法合规及符合政策性审查,否则不得签订。

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或县政府授权其他单位签订的政府合同,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或县政府法律顾问团负责合法性审查。相关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发布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拍卖等信息前,对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文件及相关公告等资料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应当适格。 

(二)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 

(三)合同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八条 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的,承办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 

(三)承办单位对合同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 

(四)涉及其他相关单位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的意见。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首次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承办单位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大政府合同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审。 

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漏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合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法制部门再次审查。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承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或县政府授权其他单位签订的政府合同以及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以县政府一方为当事人或县政府授权其他单位签订的政府合同、单位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灭失、应诉期限过期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二十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政府或单位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签订政府合同的负责人应当对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负责。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事由未采纳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因证据灭失、诉讼期限过期、举证期限过期等诉讼、仲裁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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