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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5-05-0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6704/2019-18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5-0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防控体系,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努力实现“零事故”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工作原则。各乡镇、园区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认真履行对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并逐步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投入。  

(二)坚持“条块结合、差异化监管”工作方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认真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以下简称“3211”),对不同规模、行业和性质的使用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坚持“基本、基础”工作重点。以“问题(隐患)”为导向,督促使用单位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围绕使用单位“3211”基本要求,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实现区域“四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隐患治理率)100%基本指标。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1.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登记台账。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采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强化设备使用单位的依法登记责任。  

2.强化现场监察,狠抓“四率”提高。(1)认真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登记工作,提高设备登记率。(2)坚持区域覆盖的检验责任原则,进一步强化使用单位及时报检和隐患整改的责任,提高定期检验率,依法加大督促检查和处罚力度。(3)针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部分素质偏低、违章操作严重的状况,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操作行为。(4)加强事故防范,事故隐患整治率95%以上。通过发放“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等途径,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事故隐患,跟踪检查整改效果,直至隐患消除。  

3.广泛开展宣传教育。(1)宣传安全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法规的社会化宣传力度,开设专栏或组织专题报道,宣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2)普及安全知识。通过开展企业安全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活动,普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3)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有关管理人员、操作人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二)切实抓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4.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5.明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使用管理者委托电梯维保企业实施维保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  

6.强化电梯安全措施。(1)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电梯维保企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至少1次。(2)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3)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维保企业通报,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4)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要借助各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广泛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和技能,同时,将电梯安全常识列为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三)切实抓好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工作。  

7.加强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与维保单位直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1)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使用单位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必须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投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强化作业过程的检查,杜绝违章操作。  

8.落实各乡镇和部门、园区属地化责任。充分发挥各乡镇和部门、园区及工商质监所的监管作用,督促各乡镇和部门、园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发现和报告,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9.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1)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动开展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管理操作水平。(2)使用单位应当主动通过在车身上喷涂、张贴安全标识等方法,警示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作业安全。  

10.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1)检查使用单位所购置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检验合格,是否注册登记和取得牌照,并按要求张贴或悬挂。(2)使用单位是否配备数量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度等是否建立完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是否有书面存档记录。(4)使用单位是否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按要求开展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并有记录和见证材料。  

11.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查处力度,以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要切实加强使用环节的执法检查,对于无证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等情况,严格依法处理。  

12.加强横向联合。工商质监所要积极与乡镇、园区以及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加强与乡镇、园区及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四)切实抓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3.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4.加强对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15.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  

16.加强节假日期间的日常检查和值班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  

17.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该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18.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排除安全隐患,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非法违法、超期使用特种设备、非法充装报废、过期钢瓶和无证上岗操作行为,切实解决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六)切实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19.强化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巡视回访制度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督促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以落实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为重点,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跟踪督查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坚决做到“回头看”,不走过场,不留一处死角,不放过一个疑点,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20.强化安全监察力度。以“四不两直”方式定期不定期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非法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从严执法,从重处罚,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各类事故的产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效益,抓安全就是抓稳定”的理念,切实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本行业、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保障本行业、本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突出履职尽责。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监管,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并加大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形成政府、园区及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并发挥监督作用的特种设备“三位一体”安全管理体制。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重大隐患查而不治、非法违法行为查而不纠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人员,坚决进行行政问责。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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