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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7-0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7-03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仁寿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仁寿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和市人民政府《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放开我县城镇和建制镇的落户条件,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着力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依法保护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我县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直系亲属,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 

凡年满16周岁、拟在我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应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凡我县居民无论是否在城镇落户,只要在我县城镇购房(签订购房合同并网签备案后即可视为购房)、拟在城镇居住的公民,均可在拟居住地先行登记领取临时居住证;持有临时居住证的公民,其临时居住期间应当计入居住年限。 

以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益;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资格。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房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全县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收、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县人行、县政府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配套机制 

(一)农村产权保障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等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林木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充分尊重农村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行、县政府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转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了转接手续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落户农民,当年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期满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户后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人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转接手续后,其在就业年龄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年限,可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教育保障机制。 

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改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坚持依法、免试、就近入学,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根据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享有与其他学生同等的中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待遇。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同等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及时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调整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增加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根据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和中小学。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根据需要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就业保障机制。 

对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技能的进城落户农民,开展职业培训、指导和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积极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纳入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政策。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进城落户农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奖励政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进城落户农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在过渡期内违法生育的,按当地对农村居民的有关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进城落户农民在转户前违法生育的已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标准计征。 

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社会救助和福利优抚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制度。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到城镇落户后其定期抚恤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按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县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保障。县财政应全额保障户籍制度改革特别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所需的全部经费,公安机关对申领居住证的居民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并全额保障人口管理工作经费。 

(三)深入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户籍改革相关政策宣讲,及时把握舆论动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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