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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8-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8-05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仁寿县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确保我县旅游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仁寿境内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节会、星级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旅行社、旅游部门命名的旅游购物点和旅游商品企业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协助、指导旅游乡镇和旅游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和落实好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会同县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旅游企业的安全环境、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以及消防、食品、车船、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四)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应急演练; 

(五)受理游客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内旅游安全检查,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抓好应急演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抓好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对新建、新开业的旅游企业进行安全评估; 

(三)负责景区(点)、农家乐、旅游节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大节假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企业和县旅游局; 

(四)负责辖区旅游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处理旅游投诉; 

(五)负责辖区内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旅游企业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配齐、配足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够用、能用、会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位员工,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日常安全检查,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三)旅游车船必须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制定和实施车辆、船只日常和定期安全检修制度,严禁车辆、船只带故障运行,确保车船状况良好; 

(四)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投保,强化领队和导游的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提示和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在“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的安全; 

(五)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 

第七条 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检查旅游企业的治安、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等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旅游企业和县旅游局。 

第八条 坚持常态化安全检查,加大旅游黄金周和旅游节庆期间的综合执法力度,发现隐患,彻底整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凡涉及旅游经营单位财产和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件(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件(I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件(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和县旅游局报告,县旅游局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旅游局,同时告知县级有关职能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落实年度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游客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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