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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2015-12-0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5-000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12-04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办函〔2015〕1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眉府办函〔2015〕109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县战略部署,深入推进“调解跟着矛盾走、法律服务跟着调解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各乡镇建立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乡镇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  

(一)组织机构。依托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行业调解资源和人民调解资源,设立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以下简称第三方调解中心),充分发挥调解中心在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方调解中心应建立法律工作者调解员库、专业调解员库、优秀人民调解员库。第三方调解中心主任应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大调解中心专职副主任和司法所长兼任,乡镇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协助乡镇政府对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政策实施等进行维稳风险评估;参与乡镇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法律和专业知识、政策方面的支持;组织第三方调解中心调解人员,及时调解乡镇其他纠纷;完成上级交办的法律服务和调解工作事项。  

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或者已经向相关行政部门和机构提出纠纷、争议处理申请,正在调解、处理之中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不予受理。  

二、建立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7号)和《仁寿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仁法组办〔2014〕6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司法行政、信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保障、法制、大调解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督促检查确保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稳步有序推进。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选择3个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乡镇先行试点,试点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稳步有序整体推进,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覆盖。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人员、场地、设备和经费等工作保障,每个第三方调解中心要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地。第三方调解中心工作经费、乡镇聘请法律顾问经费、“个案补贴”经费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专业调解人员参与纠纷调解的误工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附件:仁寿县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附件  

仁寿县第三方调解中心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徐燕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夏荣金 县司法局局长  

彭绍华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唐强 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  

黄英 县信访群众疏导调解中心主任  

邓扶君 县司法调解中心主任  

段真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  

彭娟 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副主任  

叶建文 县环保局副局长  

鲁建英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建国 县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李锋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刚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  

袁涛 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司法局,由夏荣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彭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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