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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2016-04-2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6-00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4-28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办发〔2016〕1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仁寿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试行)》(仁环综办〔2012〕29号)同时废止。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仁寿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1为深入推进五位一体、统筹城乡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实施,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为指导,优化城乡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仁寿区域综合竞争力,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意见制定。   

1.3本标准分仁寿县城、乡镇和村庄三部分。仁寿县城标准适用于仁寿城区;乡镇标准适用于全县所有乡镇场镇;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组)。   

1.4本标准系根据仁寿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治理目标,不同于相关规范或技术标准,标准中涉及的具体要求和指标,系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在参照其他省市县相关工作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城乡环境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而来,仅适用于仁寿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2.1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2.1.1县城清扫保洁管理标准   

县城道路、桥梁、公园绿地、广场及附属设施要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一)县城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车站、主要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痰迹、烟头、纸屑、塑膜数及瓜皮果核每类不得超过3处/1000平方米,地面无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70%,主次干道冲洗率≥70%。   

(二)县城支路、背街小巷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不得超过2处/1000平方米,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0.2米×0.2米)、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0.3米×0.3米);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等每类不得超过4处/1000平方米,砖头石块类杂物不得超过3块/1000平方米。    

(三)城郊结合部道路及公共活动场地不得有人畜、家禽粪便,柴草、肥料、砖石及其他废旧物应集中有序堆放;地面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等有效清理。   

(四)主要道路附属设施(道牙、路灯、护栏、井盖、雨水口、防臭闸、树池盖板、公告牌、宣传栏和道路指示牌等)应保持清洁、有效清理。每100米道路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附属设施设置规范、功能完好,附属设施完好率≥80%,亮灯率≥90%。   

(五)县城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2.1.2清扫保洁人员、设备及作业时间管理标准   

(一)商业繁华地段,清扫保洁人员不得少于1人/1000平方米,主干道不得少于1人/2800平方米,次干道、支路及其它路段不得少于1人/3000平方米。   

(二)清扫保洁车辆、保洁工具应统一外观、色彩和标志,保持整洁完好。清扫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当有警示标志及所在单位的中文标识,并佩戴统一工作牌。   

(三)清扫作业的周期、每日清扫作业和保洁作业的具体时间按照早上清扫、白天保洁的原则安排。原则上每日6:00至8:00全面清扫一次,13:00至15:00再全面清扫一次,每日6:00至23:00为保洁时间(作业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降尘在6:00至9:00、15:00至18:00进行。   

2.1.3环卫设施设置管理标准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环卫停车位(场)等环卫设施的设置按相关标准中高限配置。   

(一)公共厕所均为水冲式,必须达国家二类公共厕所以上标准,相应设施齐全,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必须做到“四无”、“六净”:“四无”即地面、便槽、蹲位无废弃物,无粪便积溢,公厕内无明显臭味,无蝇蚊、蛆蛹、鼠类;“六净”即公厕顶棚(含灯具)、地面、墙裙、门窗、大小便池(槽)、洗手盆池洁净卫生,无积尘、无蛛网和墙面脱落,设置禁烟标志标识。   

(二)垃圾收集容器外壁不得有积尘、污物;设置点及周围2米—3米内无垃圾、污水、积泥、灰带等污迹污垢,无恶臭。   

(三)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周边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撒漏和外溢现象;垃圾转运站应当采用封闭式,其建筑外墙及门窗清洁,无积灰、污渍,内墙无污迹,并确保除臭、消杀到位。   

(四)各类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应实施密闭化作业,作业结束后车辆表面保持清洁,无积尘、污迹和外吊垃圾现象。   

(五)简易垃圾填埋场2米—3米内地面无污水、污迹、痰迹,无撒落垃圾和杂物堆积。   

(六)环卫停车位(场)、车辆清洗场和专用通道地面无撒漏垃圾、痰迹、砖头石块类杂物;附设建筑外墙、门窗及附属设施无积尘、污迹与卫生死角;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无积尘、污迹。   

2.1.4除“四害”管理标准   

县城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定期开展春秋两季病媒生物防制孳生地调查、孳生地整治、三防设施完善、集中消杀、密度监测等工作,确保“鼠、蝇、蚊、蟑螂”等有害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2.1.5水环境管理标准   

(一)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0%,无劣V类水体。   

(二)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截污整治工程,城区生活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5%,并保持逐年增长。   

(三)给水管道保持畅通,自来水无外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   

(四)重点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稳定达标率达100%。   

(五)县城河道、湖泊水面清洁,流道畅通;禁止向河道、湖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渣;及时清捞,确保水面无漂浮物;河道管护范围内无污染源;美化、绿化河道河堤,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六)清除河道堤岸违章建筑和私设摊点;定期平整、疏浚河道砂堆、砂凼。河道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挖、乱采、乱倒垃圾现象。   

(七)主要出境断面水质持续改善。   

(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和省污染减排要求。   

2.1.6空气环境管理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1天,并逐年有所提高。   

(二)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   

(三)重点工业企业废气达标排放,稳定达标率达100%。   

(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和省污染减排要求。   

(五)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房屋拆迁(拆除)工地、交通建设工地的扬尘整治合格率≥85%。   

(六)逐步推进煤改气(电)等清洁能源战略。   

2.1.7垃圾处理管理标准   

(一)垃圾收运。   

1.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实行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转运过程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和交通拥堵地段,无抛、洒、滴、漏、吊挂现象,容器化和密闭化率达100%。收运车辆应保持清洁,无积尘、污迹和外吊垃圾现象,并定期消毒。   

2.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2次,集中收运时间段应安排在5:00至7:00,巡回收运至23:00。收运工作完成后,垃圾转运站应立即进行冲洗消毒。   

3.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工业垃圾等特种垃圾的收运必须采用专业方式,不得随意弃置或进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二)垃圾处理。   

1.生活垃圾应采用卫生填埋、焚烧或堆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处理处置。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应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严格实施垃圾渗滤液、噪声、沼气等处理措施,组建专门监测队伍进行监测,建立完整的监测资料,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相关环保标准。   

(2)生活垃圾焚烧: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确保焚烧炉各项技术指标及烟气、废水、废渣处理系统符合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所产生炉渣,经检验后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或综合利用;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先进行稳定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再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单独分区填埋或综合利用;废水及垃圾渗滤液应经过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   

(3)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作堆肥等综合利用处理时,应保持处理过程的清洁卫生,减少垃圾渗漏及气体外溢。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   

2.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资源化利用,提倡源头减量化。   

(1)医疗废物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统一收集、运输、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焚烧或其它无害化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2)建筑垃圾及无害工业垃圾的填埋应控制扬尘,保持填埋场的清洁。涉及其他危险废弃物的,应遵循国家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有关规定。其中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100%、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处置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100%。   

3.其他垃圾。   

(1)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30%。   

(3)积极推进县城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及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处置。   

2.2市容秩序管理标准   

2.2.1县城道路交通管理标准   

(一)机动车辆进城标准。   

进入城区的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整洁,运输散装物品及液体货物的车辆应按规定装载,牢固捆扎、严密封盖,严禁沿途抛洒、飞扬、泄漏。   

(二)机动车停车位(场)管理。   

1.机动车停车位(场)包括公共停车位(场)、专用停车位(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2.机动车停车位(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场)。   

3.机动车停车位(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位(场)收费标价牌,实行专人管理。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服务,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4.严禁在以下区域内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场):城区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的无障碍道路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5.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参照《仁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统一标线、标牌,统一分类管理,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普通摩托车应当停入摩托车停车泊位。   

(三)非机动车停车位(场)管理。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位(场)。   

2.非机动车停车位(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场)或者挪作他用,禁止非机动车停车位(场)改变使用性质。   

3.非机动车停车位(场)由申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设置符合国标的标志、安全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证服务,车辆停放规范、整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严禁在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的无障碍道路和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内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场)。   

(四)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设置管理。   

1.交通信号灯设置应当遵循系统性、规范性、实效性、人性化原则,交通信号灯符合国标(GB14886-2006),交通标志标线符合国标(GB5768-2009)。   

2.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文字应当规范、正确、工整,采用国标城市道路来做要求对照,标线醒目、有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必须的交通隔离安全设施,设施设置科学、合理、美观。   

4.交通设施规范完好率≥90%,车辆清洗管理规范,机动车整洁度≥85%。   

5.过境交通通畅程度≥340天∕年。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通行规定,机动车守法率≥90%,非机动车守法率≥80%,行人守法率≥80%。   

2.2.2社区管理标准   

(一)社区管理规范,无违章占用公共绿地,无违章占道摆摊设点,无“牛皮癣”和不规范广告,无茶楼、餐饮等违法经营行为,无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   

(二)社区公共健身、休闲等设施设备完好,完好率≥95%。社区服务点等设置管理规范,社区内宠物豢养逐步规范,规范化宠物豢养社区比例≥50%。   

2.2.3建筑工地管理标准   

(一)围墙:建筑工地必须封闭施工。应采用彩钢、塑钢、PVC等坚固材料沿工地周边连续设置;主要路段围墙高度应达到2.5米,一般路段应达到1.8米;围墙外观为蓝色或白色,表面应适当装饰,可写有关标语或装饰图,上部采用小顶。   

(二)大门:建筑工地进出口大门高度不得低于本路段围墙高度,宽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门扇应采用结实可靠的金属材料制作,不得镂空,并统一刷成与围墙相一致的颜色。   

(三)道路:建筑工地内应修建临时施工砼道路。道路长度不应低于施工场地最大单边长度,并连接到每幢房屋入口,宽度应大于3.6米,砼厚度应大于0.2米,砼强度不低于c20,沿道路每50米和道路尽头应设置错车和掉头的场地。   

(四)场地硬化绿化:建筑工地场面应平整,堆放材料地面应硬化,其它裸露地面应绿化,可种植草坪和树木,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绿化的,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覆盖。   

(五)冲洗设备设施:建筑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冲洗人员、沉沙池以及排水沟等。凡从工地现场出大门的车辆,应冲洗车身和轮胎,禁止将泥土和建筑垃圾带出污染街道。   

(六)材料堆放:建筑工地内各种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统一规划堆放整齐。各种散状材料堆放应砌料池进行规范,钢筋堆放应垫高并覆盖,水泥存放应入库,车辆应指定地点统一整齐停放。   

(七)脚手架:建筑工地施工超过2层的必须采用脚手架封闭施工。脚手架应搭设成双排架,不得采取单排,外面应用阻燃2000目密式安全网封闭。   

(八)“五牌一图”:建筑工地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简介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标牌、安全生产措施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措施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五牌一图”应设置在工地大门口,制作应精致美观,同时设置夜间照明。   

(九)装饰装修现场管理标准。   

1.建筑装饰装修室外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3.施工单位严禁在高处施工现场投掷物料,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严禁乱写乱画。   

4.临街施工应当打围作业,张贴安民告示,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街面和人行道的环境清洁,围栏按统一标准制作。   

2.2.4市场管理标准   

(一)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农产品县场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活禽交易、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二)市场上下水道确保通畅,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县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三)市场应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四)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和水冲式公共厕所。   

(五)市场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器械配备充足,使用正常。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六)市场设置有场牌、商品分布示意图、公告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纪经营行为公示栏、商业行情公布栏、意见簿、投诉箱、投诉电话、公平秤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有清晰、统一、美观、整齐的标识。   

(七)市场交易秩序规整,道路畅通,秩序良好。无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市场应统一设置防蝇、防鼠器具。   

(八)市场应保持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清洁,场内无异味,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市场货棚、货台(柜)、店招统一,布局协调合理,货台保持洁净,商品摆放整齐、干净。市场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配备专职保洁人员。   

(九)设置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市场熟食经营摊点经营者、操作者持有健康证,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十)商品经营者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做好门市、摊点内部和门(店)前、摊前的保洁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垃圾入筐(袋),并倒入指定地点,不乱扔乱倒乱掷瓜果皮、纸屑和废破包装物。   

(十一)市场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县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和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   

2.2.5洗车场管理标准   

县城洗车场的申办、管理应参照《仁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洗车场应按照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不能设置在县城主干道、景观道路两侧,符合县城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以及业态等要求。   

(二)临街门面上的洗车场须具有3间(含3间)以上门面,进深不得少于8米,门面内具有2个(含2个)以上洗车间,并采用全地面渗透系统。在封闭式小区和居民居住区内的洗车场须取得物管、业委会或者业主单位签章同意。   

(三)不得在易堵道路、河堤护坡、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置洗车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洗车作业。   

(四)冲洗车区60平方米以上,地面应硬化,硬化厚度不得低于0.15米。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池,每级1立方米(长、宽、深各1米)以上。必须设置截污沟,宽、深各0.3米以上,长度与洗车间同宽,沟上铺设铸铁筛排,做到干湿分区。   

(五)洗车场排放的废水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管道与城市排污管正确连接。   

2.2.6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标准   

(一)物资存放。有与业务量匹配的库房或仓储,原则上不能露天存放,如需露天存放必须用干净三色布等进行遮盖,存放应分类、规范、有序。    

(二)物资回收。不占道经营,经营区域应有构建物与周边隔离;物资回收后分类打包存放,有多人交售时应逐一处理,不准乱堆乱放。主动上门回收时,必须做好沿途及各停留点保洁工作。    

(三)物资外运。容易抛洒的物资必须包装、捆扎,尽量减少外运装车时间,及时清扫抛洒物资。    

(四)周边环境。道路通畅、地面平整,排水设施通畅、无污水溢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随意焚烧回收的物资或通过焚烧回收物资。    

(五)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网点规划。   

2.2.7声环境管理标准   

治理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昼间≤56分贝(最高不高于62分贝),夜间≤5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昼间≤68分贝(最高不高于72分贝),夜间≤55分贝。   

2.2.8夜间烧烤管理标准   

(一)占道时间:夜市夏季(5月1日至10月31日):19:00至次日4:00;冬季(11月1日至4月30日):18:30至次日5:00。   

(二)夜市固定摊位使用的摊具(车、箱、棚等)应当基本统一型号、规格、色彩,由管理部门统一划定摆放位置,保持整齐。严格按照“门前三包”(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要求规范占道,自觉在划线范围内经营,不越线,不压线。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类别,亮证经营,不随意在外堆放物品。移动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8米,宽度不超过1.5米。   

(四)不得向雨水口、垃圾桶内倾倒烧烤垃圾、煤渣,不得向地面乱倒污水、油渍,不私自乱拉、乱搭棚架,每桌必须配备垃圾容器、置放“温馨提示牌”。   

(五)及时清洗地面、路沿石、街边、雨水口、行道树窝等处污水油渍,一般应每日清洗,双号当天必须彻底清洗,保持地面无油渍、积水、烟头、纸屑和餐厨垃圾。   

(六)爱护市政绿化设施,不得在街道、人行道上碎煤、碳,装炉生火。   

(七)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各项规定,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   

(八)占道经营业主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九)夜间餐饮(烧烤)摊点应距街道转弯处10米后设置,烤炉应当设置油烟过滤、收集设施,距行道树2米之后摆放,不得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2.3风貌景观管理标准   

2.3.1临街建(构)筑物风貌景观管理标准   

(一)临街建(构)筑物整体风貌统一、协调、美观、整洁,无擅自改造建(构)筑物立面、破坏整体外形结构的情况。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应及时维护、清洗或粉刷,保持完好、色彩协调和谐,整洁和美观。    

(二)重要道路形成“一街一景、一片一色”的景观效果。整体风貌要与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相结合,有价值的建筑物(历史古迹、文化标志等有纪念意义的建筑)得到妥善保护。   

(三)遏制新增违章搭建现象,存量违章搭建逐年递减。    

(四)新建临街商厦、店面不得使用卷帘门,可用玻璃门窗或钢铝门窗。在仿古街道门面用仿古木质门窗,原有卷帘门逐步取缔。   

(五)新建建(构)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置牢固安全。临街建(构)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5米,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2.3.2临街商铺与摊点管理标准   

(一)临街商铺与摊点的设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取缔乱摆乱卖、擅自占道经营的现象。批准设置的商铺、摊点不得出现随意改变经营业态、经营范围、越线摆放货物或越位经营的情况。   

(二)临街商铺与摊点门前双五包合同签订率达100%,并自觉履行义务,保持店面摊点完好、整洁、美观,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污水现象;饮食店内墙面和地面无油渍、积水、烟头、纸屑和瓜皮果核,桌面无用餐完毕后的堆积餐具;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泔水和废弃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临街商铺无随意悬挂、晾晒生活用品或其他杂物的情况。   

2.3.3户外广告与门店招牌管理标准   

(一)县城所有户外广告与门店招牌必须符合《仁寿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应保持美观、清洁、完好。   

2.设置门店招牌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统筹设计、合理布局,确保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街一式,一楼一款”。   

3.设置门店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且大小、形式、色彩相近。   

4.设置在统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要求整齐划一,高度(1.3米—1.8米)与厚度要求要统一,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店招牌做到协调、清爽、美观。   

5.设置在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上的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一致,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6.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门牌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招牌的设置不能对水管、电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不能对交通安全造成隐患。   

7.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8.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制作门店招牌。   

(二)设置内容标准。   

1.门店招牌内容主要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2.门店招牌的内容相对固定,不得因营销活动的改变而改变。   

3.门店招牌的内容仅限说明临街单位和经营商店的名称和性质,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范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设置文字标准。   

1.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2.标识及店名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总长度占底板长度约1/3—1/4,文字间距相同。   

3.文字大小适中。   

4.确实需要使用外国字、非简化汉字商标、表示图案等,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四)设置技术标准。   

1.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吊牌应当在单位入口两侧紧贴墙面规范设置,多个单位的设置应当整齐划一,并列设置;招牌厚度一般不超过0.05米,高度、宽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但要确保招牌大小与设置位置的面积大小成比例且整体协调。   

2.以铭牌形式设置的门店招牌厚度不超过0.05米,高度、宽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但要保证招牌大小与设置位置的面积大小成比例且整体协调。   

3.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25米,招牌顶部不得超过一楼顶部。   

4.建筑物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招牌,且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8米,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招牌。(规划、建设时有预留招牌设置位置的及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整体为卖场的除外)   

5.经营门面招牌若要配置夜景光源,须确保夜间亮化。   

6.繁华商业经营门店招牌亮化不得使用灯具支架外露的照明方式,要采用LED(发光二极管)、霓虹灯、动感灯箱、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力求明亮、动感。   

7.使用外投光亮化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力求见光不见灯,保持整体美观效果,如有客观原因必须使用外露支架,则需要保证外露灯具的安全性与美观性。   

(五)加强县城“牛皮癣”治理。   

1.每100平方米城市广场、每100米主次道路或繁华商业街,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2处;每处建(构)筑物、县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或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严格禁止散发“小广告”的行为。   

2.每100米城市支路或辅道,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4处。严格禁止散发“小广告”的行为。   

3.每100米背街小巷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4处;同一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5处。   

4.社区和单位内部采取指定地点和范围的方式,引导单位及个人按秩序张贴合法的非经营性海报和启事。   

2.3.4管线建设与附属设施管理标准   

(一)市政管线应与县城道路规划同步规划,设置规范、完好。新建道路和经过治理改造的道路,各种管线的布置应当全部入地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原有道路的架空管线应做到规范、整齐、有序,并逐步实施入地敷设。   

(二)主、次、支道路及繁华区域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上,不得有塑料袋等垃圾杂物,不得悬挂无关线缆;下水设施通畅完善,雨后积水排泄及时,地下管线无明显跑、冒、滴、漏、堵等现象。背街小巷每100米道路上管线挂有垃圾杂物的现象不得超过1处;下水设施通畅完善,地下管线不得有明显渗漏。地面铺设的大孔径管线应保持清洁,无污泥、痰迹等污垢。   

(三)沿主、次道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应与道路中线平行,支架、塔柱间距均匀整齐;沿支路道路地上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基本与道路中线平行,每100米道路上敷设的管线破损处不得超过2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1处;背街小巷架空敷设的市政管线,破损处不得超过3处,线路最大弧垂超标不得超过3处。   

(四)各类管线附属设施(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设置规范,保持清洁完好。同一条道路布置的同类设施规格、型号、材料一致,外形美观、布局整齐,并与所在环境协调。   

(五)各类管线附属设施应无缺失;每100米道路上,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主次道路不得超过2处,支道路不得超过3处,背街小巷不得超过4处。   

(六)县城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车站、主要旅游线路等重要地段管线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油渍、污泥、痰迹等污垢现象;每100米支路有积尘、油渍、污泥等污垢的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3处;每100米背街小巷有积尘、油渍、污泥的不得超过3处,有痰迹的不得超过4处。   

(七)各类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    

2.3.5园林绿化管理标准   

(一)绿化带内保持干净整洁,垃圾随产随清,不得有宠物粪便、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积灰、痰迹,树干不得有污痕和树挂。   

(二)县城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以及公园内无黄土裸露,县城绿化覆盖率≥36%。   

(三)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包括修编)完整,绿线管制制度落实;县城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健全;公园内绿化种植用地应保持在65%以上,建筑用地总量应控制在5%以下;中心城区绿地率大于35%,人均公园绿地≥9平方米。   

(四)县城道路绿化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县城道路绿化普及率≥95%、县城道路绿化达标率≥8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30%;红线宽度40米—50米的道路绿地率≥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20%。   

(五)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严格按照《仁寿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控制,居住地老城区不低于30%、其余区域不低于35%;商业用地老城区不低于5%、其余区域不低于10%;行政办公、教育医疗用地老城区不低于30%,其余区域不低于40%;宾馆、饭店用地老城区不低于30%,其余区域不低于35%。商业兼容居住项目必须为裙楼的商业建筑屋顶进行绿化;居住用地或居住兼容其他用地的,应临街设置集中绿地,且应设置在小区围墙以外;鼓励营造立体绿化。   

(六)绿地附属设施(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园林建筑小品等)应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并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园路线性优美,地面装饰图案清晰、精致、美观。游憩及健身设施、公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无影响安全使用的断裂、破损现象,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路灯、废物箱、指示标识、座椅等布置整齐,美观、协调;园内灯具景观性好,亮灯率不低于95%。   

(七)县城主要道路、节点、特色街区、广场和公园的绿地植物群落完整,乔灌草配置合理,层次丰富、季相分明,色彩搭配协调统一,形态有较强韵律感或景观艺术性,能体现园林风格特色。   

(八)绿地种植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   

(九)园林植物无死株、枯枝、损枝;草坪无空秃、枯黄、杂草,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草高保持0.05米—0.1米;布置的花卉色彩艳丽,花期整齐,图案美观。   

(十)绿化成活率≥95%,绿地地被完好率≥98%。   

(十一)主要干道两侧、广场及繁华商业区域的实体围墙全部实施拆墙透绿。   

2.4长效机制管理标准   

2.4.1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了职能化的管理队伍、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和市场化的保洁队伍。   

(二)网格化管理体系完善,职能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监管到位;管理人员与管理需求匹配,人员履职到位。   

(三)垃圾处理“县处理”管理体系完善。   

(四)有相应的居民公约,加强居民自律。   

(五)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按标准配置到位,执法人员执法态度热情、执法用语礼貌、执法举止文明、执法着装整洁、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化执法率达100%。各级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4.2制度建设   

(一)问责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及时有效,处理率达100%。    

(二)目标考核科学合理,制度公开完善,考核人员公正、公平。    

(三)围绕市民文明行为、环境保护意识等主题经常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媒体宣传力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四)公众对县城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第三章 乡镇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3.1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3.1.1乡镇清扫保洁管理标准   

乡镇道路、桥梁、广场及附属设施要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一)乡镇主要道路与各类广场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不得超过4处/1000平方米,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0.2米×0.2米)、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0.3米×0.3米);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等每类不得超过5处/1000平方米,砖头石块类杂物不得超过4块/1000平方米。   

(二)乡镇次要道路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明显污物;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不得超过3处/1000平方米,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0.2米×0.2米)、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0.4米×0.4米);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等每类不得超过6处/1000平方米,砖头石块类杂物不得超过5块/1000平方米。   

(三)主要道路附属设施(道牙、路灯、护栏、井盖、雨水口、树池盖板、公告牌、宣传栏和道路指示牌等)基本保持清洁。每100米道路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附属设施基本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附属设施完好率≥85%,亮灯率≥85%。   

(四)乡镇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70%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3.1.2清扫保洁人员、设备及作业时间管理标准   

(一)重点地段,清扫保洁人员不得少于1人/4000平方米,主要道路不得少于1人/8000平方米,其它地段不得少于1人/10000平方米。   

(二)清扫保洁车辆、保洁工具应统一外观、色彩和标志,保持整洁完好。清扫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牌。   

(三)清扫作业的周期、每日清扫作业和保洁作业的具体时间按照早上清扫、白天保洁的原则安排。原则上每日6:00至8:00全面清扫一次,每日8:00至22:00为保洁时间(作业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降尘在6:00至9:00、15:00至18:00进行。   

3.1.3环卫设施设置管理标准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环卫停车位(场)等环卫设施的设置按相关标准配置。   

(一)公厕内外地面无残留粪便、无蛛网、无积灰,烟蒂、痰迹和废纸垃圾每类不得超过1处;公厕应定时消毒,确保基本无蚊蝇蛆虫和恶臭。   

(二)垃圾收集容器外壁不得有明显积尘;设置点及周围2米—3米内无垃圾、污水、积泥、灰带等污迹污垢,无恶臭。   

(三)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周边无外溢和翻拣垃圾现象,周边乱堆乱放或撒漏垃圾现象不得超过2处。   

(四)各类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应实施密闭化作业,作业结束后车辆表面保持清洁,无积尘、污迹和外吊垃圾现象。   

(五)处理设施:一般乡镇不要求配置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统一运送至所属县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3.1.4除“四害”管理标准   

乡镇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定期开展春秋两季病媒生物防制孳生地调查、孳生地整治、三防设施完善、集中消杀、密度监测等工作,确保“鼠、蝇、蚊、蟑螂”等有害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3.1.5水环境管理标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0%,并保持逐年增长,其中处理能力100立方米/天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宜选取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二级生物处理技术,处理能力1000立方米/天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宜选取曝气生物滤池或氧气化沟等上规模的污水处理技术。   

(三)给水管道保持畅通,自来水无外溢,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100%。   

(四)建筑工地污水规范排放率≥80%。   

(五)“八小”行业应设置合格的排水、排污系统,规范率≥80%。   

(六)河道、湖泊水质良好,定期及时清捞,河道无任意倾倒垃圾,水面无漂浮物;沿岸5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河道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挖、乱采、乱倒垃圾现象。   

(七)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3.1.6空气环境管理标准   

(一)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的要求。   

(二)“八小”行业应设置合格的排烟系统,排烟规范率≥80%。   

(三)重点工业企业依法排放,稳定达标率达100%。   

(四)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和省污染减排要求。   

(五)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房屋拆迁(拆除)工地、交通建设工地的扬尘整治合格率≥85%。   

3.1.7垃圾处理管理标准   

(一)垃圾收运。   

1.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实行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转运过程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和交通拥堵地段,无抛、洒、滴、漏、吊挂现象,容器化和密闭化率达100%。收运车辆应保持清洁,无积尘、污迹和外吊垃圾现象,并定期消毒。   

2.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2次,集中收运时间段应安排在5:00至7:00,巡回收运至23:00。收运工作完成后,垃圾转运站应立即进行冲洗消毒。   

3.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工业垃圾等特种垃圾的收运必须采用专业方式,不得随意弃置或进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二)垃圾处理。   

1.生活垃圾应采用卫生填埋、焚烧或堆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处理处置。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资源化利用,提倡源头减量化。   

3.其他垃圾。   

(1)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0%。   

(3)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90%。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0%。   

3.2镇容秩序管理标准   

3.2.1乡镇道路交通管理标准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场)。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场)应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停放车辆车头朝向一致、顺向入位停放。   

(三)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文字应当规范、正确、工整,采用中英文对照,标线醒目、有效。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必须的交通隔离安全设施,设施设置科学、合理、美观。   

(五)过境交通通畅程度≥350天∕年。   

3.2.2居住小区管理标准   

(一)社区管理规范,无违章占用公共绿地,无违章占道摆摊设点,无“牛皮癣”和不规范广告,无茶楼、餐饮等违法经营行为,无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   

(二)社区公共健身、休闲等设施设备完好,完好率≥80%。   

(三)居住小区卫生无死角,清洁度≥75%。   

3.2.3建筑工地管理标准   

(一)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布局合理,出入口5米内地面硬化;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按规范处置渣土。   

(二)工地现场设置食堂、厕所、密闭式垃圾站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工地隔离护栏、警示标志、施工铭牌设置规范,规范率≥85%。   

(四)工地按批准时间施工,实施噪声控制,无噪声扰民现象。   

3.2.4市场管理标准   

(一)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县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农产品县场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活禽交易、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明确标示。   

(二)市场上下水道确保通畅,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县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三)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和公共厕所。   

(四)市场交易秩序规整,道路畅通,秩序良好。无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市场应统一设置防蝇、防鼠器具。   

(五)商品经营者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做好门市、摊点内部和门(店)前、摊前的保洁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垃圾入筐(袋),并倒入指定地点,不乱扔乱倒乱掷瓜果皮、纸屑和废破包装物。   

3.3风貌景观管理标准   

3.3.1临街建(构)筑物风貌景观管理标准   

(一)临街建(构)筑物整体风貌统一、协调、美观、整洁,无擅自改造建(构)筑物立面、破坏整体外形结构的情况。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应及时维护、清洗或粉刷,保持完好、色彩协调和谐,整洁和美观。    

(二)遏制新增违章搭建现象,存量违章搭建逐年递减。    

(三)新建建(构)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置牢固安全。临街建(构)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5米,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3.3.2临街商铺与摊点管理标准   

(一)临街商铺与摊点的设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取缔乱摆乱卖、擅自占道经营的现象。批准设置的商铺、摊点不得出现越线摆放货物或越位经营的情况。   

(二)临街商铺与摊点门前双五包合同签订率达100%,并自觉履行义务,保持店面摊点完好、整洁、美观,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污水现象;饮食店内墙面和地面无油渍、积水、烟头、纸屑和瓜皮果核,桌面无用餐完毕后的堆积餐具;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泔水和废弃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临街商铺无随意悬挂、晾晒生活用品或其他杂物的情况。   

3.3.3户外广告与门店招牌管理标准   

(一)乡镇所有户外广告与门店招牌必须符合《仁寿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应保持美观、清洁、完好,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且大小、形式、色彩相近。   

(三)门店招牌内容主要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四)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五)加强乡镇“牛皮癣”治理,确保乡镇无乱张贴涂写现象。   

3.3.4管线建设与附属设施管理标准   

(一)管线应与乡镇道路规划同步规划,设置规范、完好,不得有塑料袋等垃圾杂物,不得悬挂无关线缆;下水设施通畅完善,并实现与污水管网的分离,雨后积水排泄及时,地下管线无明显跑、冒、滴、漏、堵等现象,地面铺设的大孔径管线应保持清洁,无污泥、痰迹等污垢。   

(二)各类管线附属设施(井盖、消火栓、水篦子、线杆、变压器、配线箱等)设置规范,保持清洁完好。同一条道路布置的同类设施规格、型号、材料一致,外形美观、布局整齐,并与所在环境协调。   

(三)各类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    

3.3.5园林绿化管理标准   

(一)乡镇主要道路、节点、特色街区、广场、河道两侧以及公园内无黄土裸露,绿地美观整洁、苗木搭配合理,并进行植物造景。   

(二)绿化带内保持干净整洁,垃圾随产随清,不得有宠物粪便、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积灰、痰迹,树干不得有污痕和树挂。    

(三)绿地附属设施(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园林建筑小品等)应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并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   

(四)绿化成活率≥80%,绿地地被完好率≥80%。   

3.4长效机制管理标准   

3.4.1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完善,职能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监管到位。   

(二)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按标准配置到位,执法人员执法态度热情、执法用语礼貌、执法举止文明、执法着装整洁、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化执法率达100%。    

3.4.2制度建设   

(一)问责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及时有效,处理率达100%。   

(二)有相应的居民公约,强化居民自律。   

(三)垃圾处理“乡镇转运”管理体系完善。   

(四)宣传方式多样,社会关注度高。    

(五)公众对乡镇环境综合治理的满意率>70%。    

第四章村庄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4.1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4.1.1村庄清扫保洁管理标准   

(一)村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内不得有人畜、家禽粪便,柴草、肥料、砖石及其他废旧物资应集中有序堆放。    

(二)建(构)筑物立面、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应保持清洁,不得出现明显污损,不得有积尘、痰迹、淤泥或其他污垢。    

(三)清扫保洁规范,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等及时清理。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人畜分离,田间地头无暴露垃圾,陈旧垃圾得到全面清理。    

(四)垃圾处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机制,收集设施与运输车辆整洁、完好、密闭,定期定时除臭、消杀,周围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张贴、刻画等现象。严禁露天焚烧垃圾。    

(五)规范设置村庄垃圾投放点,清除房前屋后杂草、污泥,农户家庭内部、庭院做到每日清扫,生活垃圾按规定及时清运,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妥善处理。垃圾清运过程中无抛、洒、滴、漏、吊挂现象。   

4.1.2村庄厕所管理标准   

(一)村庄公厕应按三类或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建造,建设标准参照国家《城县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和《城县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执行,排放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要求。村庄公厕卫生按照国家《村庄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执行。    

(二)农户卫生厕所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要求,普及率达到80%以上。一般卫生厕所主要采用三格式化粪池进行建设与改造,畜禽养殖户、“农家乐”经营户,提倡沼气池方式改厕。   

(三)村庄内农户普及使用沼气池,适宜建池农户沼气普及率≥70%。   

(四)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0%,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8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0%。    

4.1.3水环境管理标准   

(一)按照“水清、岸绿、景美”的要求,本着生态、节俭的原则,全面整治村内池塘和水沟,做好池塘水沟清淤。房前屋后要建设排水明沟或暗沟。沟渠配套,农户排水沟要做到每月清理一次。村屯公共排水沟要每半年清理一次。   

(二)村庄内河道、湖泊水面基本无漂浮垃圾,河道管护范围内无污染源;村庄内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90%。   

(三)河道管理规范,无乱挖、乱采、乱倒垃圾现象。   

(四)村庄生活污水沼气化粪池净化率≥50%。农村500人以上集中居住区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出水主要指标达到一级B,其中处理能力在10立方米—1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设施宜采取有微动力的好氧化塘、湿地、快速渗透结合或一体化装置等技术。   

(五)村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沼气化处理率≥80%。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4.1.4空气环境管理标准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的要求。   

4.2村容秩序管理标准   

(一)村庄道路因村、因路制宜地开展村内道路建设,布局有序,满足使用功能。   

(二)村庄主要道路要硬化,村庄道路硬化率≥80%。路面要求平整、整洁,村村通路,村庄道路综合完好率≥80%。村庄公共设施完好、无缺失,村庄公共设施完好率≥80%。   

(三)道路不得堆放柴草、肥料及其他道路障碍物,保证村庄道路的通畅。   

4.3风貌景观管理标准   

(一)村庄建(构)筑物整体风貌统一、协调、美观,符合节地节能要求,外形完好率≥80%;村内店铺、摊点、广告设置规范;无乱张贴涂写刻画、无残垣断壁、无违法搭建现象。注意历史文脉、乡情民风的传承和保护,有价值的建筑物保护率≥80%。   

(二)柴草垛码放整齐,农户院内物料摆放有序。农具、柴草等不能占道或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晒。   

(三)村庄新铺(架)设的管线线路布置规范,无私拉乱接现象。原有管线逐步规范。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减少工地扰民和污染问题。   

(四)村庄宜林荒地(荒沙、荒滩)绿化率达到80%以上,村庄宜林河、渠、路绿化率达到80%以上,村庄庭院绿化配置优美,植物生长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兼备。   

4.4长效机制管理标准   

(一)“村庄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垃圾处理“户分类、村收集”管理体系完善,职能明确,管理人员与管理需求匹配。   

(二)有相应的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律。   

(三)积极开展环境优美示范村庄、绿色村庄创建活动。   

(四)村庄的宣传栏定期刊登环境综合治理宣传内容。   

(五)建立有效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机制,资金投入逐年有所增长,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   

(六)村民对村庄环境综合治理的问题处理满意率>90%。   

第五章 附则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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