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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2016-05-0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4-002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5-09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办发〔2016〕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仁寿县老年人优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和《眉山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眉府办发〔2015〕6号)精神,为进一步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风尚,倡导关心、关爱、优待老年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优待的对象为6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老年人,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均为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 建立80周岁(含本数)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结合我县财力实际,按照可持续、适度增长的原则,逐步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五保”老年人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第四条 政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困难高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和困难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第五条 免除农村老年人举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困难家庭老年人基本火化丧葬费用。   

第六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人窗口和通道,方便老年人就医。鼓励各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内设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九条 认真落实无障碍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生活、出行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立老年人专座,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并对70周岁(含本数)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第十一条 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第十二条 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对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70周岁(含本数)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  

第十三条 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贫困、高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扩大老年人群体参保范围,将80周岁以内的老年人纳入保险范围,对参保老年人应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理赔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政府应对困难老年人参保给予支持。  

条十五条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以及水、电、气、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导银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的老年人应提供优质服务,对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审判和执行。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为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服务,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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