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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5-0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6-00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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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程序 

仁府办函〔2016〕2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推进我县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23号)精神,现就2016年全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农业保险部分政策

2016年继续全面开展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公益林和商品林、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文宫镇继续开展枇杷特色保险、新店乡继续开展青见特色保险。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今年农业保险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加大对三大粮食作物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的支持。

从2016年起,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投保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增设一档单位保险金额和费率,供其自主选择。即投保的水稻和玉米单位保险金额由400元/亩调整至700元/亩,费率由4.5%降至4%,保费由18元/亩增加至28元/亩;小麦单位保险金额由300元/亩调整至600元/亩,费率由3.4%降至3%,保费由10.2元/亩增加至18元/亩,财政补贴和自筹比例维持不变。  

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是指:种粮大户30亩及以上、家庭农场100亩及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及以上、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亩及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  

(二)提高育肥猪的保障水平。

降低育肥猪投保门槛,对规模化养殖户取消“育肥猪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的保险标的限制,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维持不变。规模化养殖户是指投保时存栏数达到50头以上(含)的养殖户(场)、独立法人或实体的养殖小区和专业合作组织。  

(三)鼓励开展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为稳定生猪生产供应,积极支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创新发展,从2016年起,省对以“猪粮比”或“生猪出栏价格”为理赔触发参数的保险方案,均纳入补贴范围。单猪保险金额不超过1500元、单猪保险费不得超过80元、投保养殖户自缴50%保费等具体方案均维持不变。鼓励各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出栏生猪在3000头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猪在1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中积极开展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四)促进特色农业保险发展。

加大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以提高特色农业产业风险保障水平,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我县种植枇杷农民参保积极性,确定2016年扩大枇杷特色农业保险范围,在鳌陵乡试点,参保优先满足种植面积较大的农户。  

二、确定保险经办机构

为促进我县农业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按照“适度竞争、平稳有序”的原则,根据我县点多面广、业务量较大实际,适当调整保险经办机构。经研究,确定我县2016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及经营范围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经办禾加镇、河口乡、双堡乡、板桥乡、中农镇、汪洋镇、涂家乡、松峰乡8个乡镇的农业保险业务;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仁寿营销部经办禄加镇、宝飞镇、凤陵乡、天峨镇、识经镇、四公镇6个乡镇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仁寿分公司经办钟祥镇、始建镇、合兴乡、曹家镇、满井镇、景贤乡、兆嘉乡、彰加镇、促进乡、慈航镇10个乡镇的农业保险业务;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仁寿支公司经办清水镇、视高镇2个乡镇的农业保险业务;安邦保险公司仁寿营销部经办兴盛镇、里仁乡2个乡镇的农业保险业务;剩余32个乡镇的农业保险业务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仁寿支公司经办。  

三、规范农业保险管理工作

(一)强化部门、乡镇协调配合。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协同配合,加强对农业保险参保品种、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保险行为的规范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部门。  

(二)坚持自愿投保、应保尽保。

农业保险工作要严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乡镇要通过宣传引导,做实、做细工作,充分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实现保险品种全覆盖和应保尽保,大力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农业保险业务操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完善服务体系。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各级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要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在中心场镇设立农村营销部,及时开展农业保险的查勘理赔服务;在每个乡镇、村(社区)要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服务机构,配备专门的办公设施。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规范承保签单。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承保,由村(社区)委会组织农民投保,种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联合经济体、土地流转户可单独投保,投保务必做到真实、准确。农户投保时据实填写分户清单,确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所在村社、投保品种和数量、农户电话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村(社区)委员会汇总并加盖公章,交乡镇汇总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投保资料和公示材料,收取保费、出具发票,签发正式保险单,并将投保情况返回各村(社区)进行公示。  

(五)及时公正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农户报灾后,要第一时间安排专家和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受灾农户进行理赔,帮助农户搞好生产自救。在农业保险核灾定损、查勘理赔过程中,要加大工作透明度,必须有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和农户在场参与。所有保险赔款要严格按《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时效,由保险公司与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一次性直接兑现到农户。  

(六)认真开展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和保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年初,县农保办要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并认真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的通知》(川财金〔2014〕58号),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将考核结果、绩效评价与选择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等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仁寿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附件  

仁寿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秦  彪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  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明  宇 县委常委   

成  员:陈德宽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  瑜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李志坚 县发改局局长   

杨  斌 县财政局局长   

钟超文 县委农工办主任   

李  静 县农业局局长   

魏泽安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苏海清 县水务局局长   

苏乾渊 县林业局局长   

彭德忠 县环保局局长   

严杜娟 县气象局局长   

袁  兵 县审计局局长   

田  泳 县文广新局局长   

杜  健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骆德君 县财政局副局长   

徐中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副经理   

徐江沿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经理   

李天禄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仁寿营销部经理   

叶剑冰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仁寿分公司经理   

高新跃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仁寿支公司经理   

赵  霞 安邦保险公司仁寿营销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杨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骆德君同志任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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