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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5-1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5-11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废止

仁府办发〔2016〕2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仁府办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仁寿县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生活救助。 

第三条 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 

(一)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由乡镇负责实施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 

(二)火灾由县民政局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户; 

(三)重特大交通事故(无责任者)、雷击、溺水等意外重特大事件中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由县民政局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高于3000元/人; 

(四)特殊情况经乡镇实施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乡镇上报,县民政局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临时生活救助,多项事由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填写。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救助的,需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二)由县民政局救助。 

1.受理。村(居)委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提交村(居)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村(居)委会证明,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初审情况有异议的必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同意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需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用物资实施救助。县民政局对乡镇汇总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由乡镇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到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经批准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待遇的家庭,县民政局和乡镇要分别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档案。 

第十条 对下列人员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 

1.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6.其他不属救助范围及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县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凡举报查实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待遇的,要追回冒领临时生活救助款物,一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乡镇负责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五条 从事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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