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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6-05-1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6-0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5-16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办函〔201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2016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各职能部门源头管控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源头治理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治理,切实强化全县源头管控,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切实完善各职能部门源头治理责任,形成长效管控,防范和遏制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 

1.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县内货车改装生产企业,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严厉查处并依法予以取缔。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销售。 

2.由县工商质监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县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县交通运输局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 

(二)严把车辆改装源头。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商质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 

1.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企业与车主、驾驶人要在6月20日前签订禁止超限超载《安全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2.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煤矿、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排查监管,并于6月20日前将排查的重点货物源头企业书面报县道安办,由道安办汇总上报县政府,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一步健全交通运输、公安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 

3.制订并完善《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办法》,根据排查公布名单,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货运装载企业及矿山、水泥、渣土、矿石厂(场、站)等重点源头企业全面安装使用静态计重和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系统要联网接入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对进出货运车辆和装载情况实行24小时网上监控;督促建立出厂(场、站)计重、登记制度,实行货物运输单据制。确保超限超载货车不出厂(场、站)、不上路。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职能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专人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并有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行业源头监管。 

(二)在专项行动期间,县道安办将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明查暗访,并及时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存在的进行通报并作为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如在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将报请县政府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县级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督导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部门行业规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13日(遇节假日提前一天)向县道安办书面上报工作开展情况,7月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材料。(联系人:万里军,联系电话:36239910,上报地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3楼316室)。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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