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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16-06-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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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函〔2016〕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强化全县经营性游泳场所规范化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执行辖区负责制和行业管理责任制,各镇乡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县教育体育局、县安监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卫生计生局是经营性游泳场所涉及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由单位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全县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责任事故零发生。 二、强化企业规范管理 凡从事或即将从事经营性游泳项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由县教育体育局、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提升经营性游泳场所的规范化运营水平,保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加大巡查执法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卫生计生局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组织联合检查执法队伍对经营性游泳场所的软硬件设施进行检查。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检查督查计划,并按职能部门管理权限和要求,对经营性游泳场所运营进行全方位整治,并重点加大对开放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并完善检查台账。对检查发现的无证经营的游泳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取得相关证件后不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而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责令停业整改。 四、提升群众安全意识 由县教育体育局牵头,县广播电视台和《眉山日报·仁寿版》参与,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加强安全意识宣传,并在经营性游泳场所张贴和悬挂警示标识,提升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五、严格相关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卫生计生局要从即日起加强对经营性游泳场所的排查工作,组织专人对辖区内经营性游泳场所进行全面摸排,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摸排情况报县教育体育局汇总备案。对摸排工作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仁寿县经营性游泳场所摸排登记表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附件 仁寿县经营性游泳场所摸排登记表 镇、乡(盖章) 填表人姓名(电话) 年 月 日
注:所在地要具体到村(社区)、组(街、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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