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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7-1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4-002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7-18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办发〔2016〕2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市民发〔2016〕30号)、《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仁府办发〔2012〕52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开、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灾情核查与评估

第四条 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村(居)委会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灾情后,要迅速了解灾害基本情况,半小时内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后,及时审核、汇总,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民政部门。

第五条 根据灾害发生的情况,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害现场核实受灾情况,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应急救助需求进行评估,并做好灾情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对达到县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需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灾情,县民政部门要及时上报县减灾委启动救灾应急响应。

第六条 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保障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县民政局应根据常年灾情与县财政部门协商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原则上按每人2元的标准测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第八条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采购经费由县民政和县财政部门按近三年灾情确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平均数的70%确定,管理经费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确定。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含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一般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旱灾受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饮水、伤病救治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用于采购、储存、运输和管理救灾物资。 

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启动县本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但达不到市级以上响应的自然害救助由县本级财政负责。救助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和90天,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原则上按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员)每人5000元标准执行。 

(三)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永久性生活住房需要恢复重建补助。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两类三档”。第一类:一般户家庭人口1—3人每户补助26000元,4—5人每户补助29000元,6人以上每户补助32000元;第二类;困难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口1—3人每户补助30000元,4—5人每户补助33000元,6人以上每户补助36000元。“三孤”和散居五保对象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住房,通过入住农村敬老院解决。一般损坏住房需维修加固的,根据受损程度按500—5000元每户进行补助。纳入灾后重建的农户若进城购买商品房,按受灾对应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四)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占农业人口1—5%或5—10万人)以上响应的旱灾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和时间根据取饮水困难程度、因旱灾农作物损失程度和家庭困难情况等确定,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确定。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补助标准根据受灾困难群众的受灾程度、家庭类别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分两类进行救助,其中一类对象为受灾的散居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三无”人员、孤残人员、重大疾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者,救助标准为每人原则上不高于600元;二类对象为一般受灾户,救助标准为每人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具体救助可根据家庭情况和受灾情况,采用现金或现金与物资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可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如遇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另行规定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安排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救助资金申请、拨付与发放

第十二条 每年汛期结束后,各乡镇要开展因灾需救助对象的情况调查,建立需救助对象台账,并向县民政、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报告。

第十三条 县财政和民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会同县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拨。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发放要严格时限要求,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上级下拨的应急补助资金、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原则上在收到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具体发放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以现金或物资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可直接由村(居)委会灾情审核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情况必须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除紧急情况外的其他资金发放必需严格按照要求经过户主申请、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社区)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等程序。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现金发放的,原则上应打卡发放。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对所有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存档备查5年以上。

第六章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对救助资金应进行跟踪管理,每项救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及时填报救助情况。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对乡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启动县本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但达不到市级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启动市级以上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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