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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2016-11-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6704/2018-285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11-1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函〔2016〕7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川水发〔2015〕5号)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证范围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和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国管工程):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蓄水量等于或大于500立方米的山坪塘;蓄水量等于或大于50立方米的蓄水池;用于农业灌溉的石河堰;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提灌站;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二、基本原则

(一)依靠群众,民主决策。充分动员群众,强化群众参与,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凡确权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须经群众民主讨论或决定。  

(二)尊重历史,保持稳定。保持相对稳定的权属关系,权属明确且工程运行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确保农村稳定。  

(三)有利管理,持续利用。应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保证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可持续利用。  

(四)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要按照“制订方案、情况摸底、初步确权、足球即时比分、争议调处、权属登记、证书颁发”等步骤,完善制度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收集基础资料。  

各乡镇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二)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数据、工作底图等成果资料,复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标,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布局、四至界畔、管护范围、工程用途、受益面积、受益人口等情况。  

(三)权属确认。  

1.依法确定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合理确定使用权。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资料公示。由县水务局将各类调查数据、权属信息等现状情况、确权情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查缺补漏,现场纠错,直至农户认可。公示结束后由各村民小组进行审核,填写公示结果审核表。以水利工程为单位制定权属确认表,并由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五)登记颁证。  

1.权利人申请。由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主张人提交确权申请书,报村委会初审。  

2.村初审。村(居)委会对权利人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水务局审核。  

4.县审核。县水务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登记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颁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及时登记。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2016年11月8日—11月11日)。成立机构并组织乡镇、村社干部及村民代表召开培训会,对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培训相关内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调查摸底(2016年11月12日—11月30日)。各乡镇组织村社对区域内的所有水利工程进行调查,对工程名称、规模、性质、建设时间、占地范围、现状权属、主要效益、受益范围等进行造册登记,填写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并报县水务局。  

(三)申报、公示(2016年12月1日—12月10日)。针对调查摸底情况,初步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填写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证书办理申请表、确权登记簿,乡镇、村要严格审查,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报县水务局。  

(四)确权颁证(2016年12月11日—12月20日)。对试点水利工程按照土地权属原则、现状管理原则和受益者原则,确定所有者,由县政府颁发产权证,县水务局造册登记。  

(五)建立运管机制(2016年12月21日—12月31日)。落实各类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及相应职责,落实新建、除险加固、维修养护的财政奖补政策,指导完善各类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各村组要成立议事小组和工作小组,确定指界人员,配合县水务局做好调查,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审查、申报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资料收集、复核及颁证工作。  

(二)严格组织纪律。认真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确权登记发证之机,侵犯群众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政策宣讲、政策咨询、争议调处等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权利人应履行相应的管护职责。要加快推进以“三有五落实”为目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权属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权属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要加大改革力度,扭转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加快建立适应水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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