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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2017-01-0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1-09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发〔2017〕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仁寿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产生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绿色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预案(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仁寿县行政区域内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以《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为依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与《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相衔接,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并纳入了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县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督查室、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管委会、文林工业园区管委会、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汪洋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富加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指挥部可以临时增加成员单位。  

2.2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县级有关单位、部门的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  

2.3县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职责  

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经批准后发布;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发改局: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按照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县经信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规上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  

县教育体育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县公安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检查执法力度。  

县财政局:保障污染天气时各项应急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行业管理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对全县行业管理工地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县住建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的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施工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使用等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运等措施。  

县水务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水务行业内工程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止使用等措施。  

县农业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资源化利用。  

县卫生计生局:接到指挥部指令后,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止使用等措施;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县气象局:向县指挥部及环保局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县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  

县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信息内容由县环保局提供。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内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控制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3 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每日开展会商,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国家、省、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当日15:30时前提交县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若未发布预警信息且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须开展紧急会商。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轻到重分为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4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一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四级预警(蓝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3预警启动和发布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县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和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  

3.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监测预报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  

3.5预警解除  

当出现1天(含当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200时,县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并提交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县指挥部同意后,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及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4.2分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3.1四级预警(蓝色)应急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三级预警(黄色)应急措施  

4.3.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建议性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议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化工、造纸、食品、建材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强化中心城区、文林工业园区、空港经济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停产方式进行。  

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漆、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城市建成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遮盖。  

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  

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3二级预警(橙色)应急措施  

4.3.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停止举行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议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效率。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化工、造纸、食品、建材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漆、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城市建成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遮盖,增强洒水频次。  

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地面、飞机人工增雨消污作业。  

4.3.4一级预警(红色)应急措施  

4.3.4.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停止举行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议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效率。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化工、造纸、食品、建材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8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漆、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6次冲洗除尘。  

城市建成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遮盖,增强洒水降尘频次。  

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地面、飞机人工增雨消污作业。  

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宣传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防御知识科普工作,提高广大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县政府新闻办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  

5.2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相关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5.3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重污染天气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6 保障措施  

建立县重大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定期进行情况交流,掌握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规律,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6.1人员保障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以确保各种命令指示能够及时传达落实。  

6.2技术保障  

县环保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监测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县气象局加强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系统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  

6.3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演练、人工增雨消污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 附则  

7.1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指挥部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  

7.2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对故意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污染天气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修订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结合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简本。  

7.3.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2013年9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仁府办发〔2013〕5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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