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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2-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7-00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2-14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仁府办发〔201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进一步明确征收标准。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结果“三公开”和处理与缴纳、收入与支出“两分离”规定,不得任意降低征收标准或予以减免,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的,由县卫生计生局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县卫生计生局。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必须由县卫生计生局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送达和具体征收。各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教育、人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禁非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学、社会保障等挂钩。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管理   

(一)进一步严格票据和档案管理。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和打白条收费。各乡镇政府和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征收票据管理规定,并落实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发放、领用、使用、保管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于3至7个工作日内缴入县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   

(二)进一步严格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   

继续坚持人口计生工作“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度,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县监察、财政、审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工作监督,对具有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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