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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建立仁寿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 ||||||||||||||||||
2017-02-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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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7〕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足球即时比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贫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我县工作实际,特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构 成立仁寿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胡波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残联为成员单位,负责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相关县级部门、乡镇信息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 (一)落实上级政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政策,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推动形成县乡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加快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对2016年因遭受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合理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完善工作机制。利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发挥好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强化资源统筹,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困难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资金投入。县财政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县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要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倾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 三、定期协调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年工作,研究确定财政预算投入。建立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原则上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一次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定期研究解决我县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重点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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