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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3-3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6704/2019-330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3-3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办发〔2017〕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防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国人防〔2003〕18号)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加强人防组织建设。落实“三定”方案,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落实县人武部干部到人民防空部门兼任副职工作。在各乡镇、社区、企业、学校成立人民防空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县人武部和县人防办的指导,负责宣传动员和人民防空教育工作,协助落实群众防空组织(人防专业队伍、人防志愿者队伍)的组建训练;建立以供电、卫计、公安、交通运输、邮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为成员的人防综合应急队伍;各社区人防志愿者队伍组织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和应急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理和居民疏散引导工作。   

(二)规范人防设施建设。完善县城人防工程规划和防空袭预案。以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为目标,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我县人防工程规划、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推进我县人防地面指挥所(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机动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建设,与市级人防指挥所形成上下连通的人防指挥平台。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民防空工程等,建设应对突发重大灾害和战时临时安置、疏散场所。到2020年,县城人均疏散面积达到0.5平方米。根据城市建设规模按每1平方公里建设1台防空警报,达到城市警报覆盖率95%,在每年“9·18”国难日进行试鸣放。   

(三)强化人防宣传教育。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把人民防空法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法制教育,大力推进人民防空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努力提高人民防空防灾技能。   

二、推动人防工程建设   

(一)单建式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报县人防办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工程。   

1.结建工程修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加工区、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10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规划设计防空地下室。   

2.结建工程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此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3)结建工程的防护类别和防护等级内容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设定。   

3.结建工程审批。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当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提供经县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图向县人防部门申请建设防空地下室,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初步方案设计图纸后,向县人防主管部门申报审查;   

(2)县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方案设计图纸3个工作日内,就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等级标准、建设要求等提出方案图纸的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凭县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经有人防图审资质单位图审后到县人防部门开具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后向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根据方案图纸审查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交底,与有人防资质的人防设备厂签订合同到县人防办备案后组织工程施工;   

(5)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凭人防部门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手续或审批手续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县规划局、县住建局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由建设单位负责补修,补修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4.审批管理内容。   

(1)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在立项时,应当经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经现场勘查,提出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或易地建设进行缴费的审核意见。   

(2)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县人防主管部门参加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进行设计时,县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三)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质量监督。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县质安站负责全县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2.工程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抗力等级6级以上)和结建式人防工程,要提出整改要求,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执法检查。   

县人防办委托县建设监察执法大队对全县人防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严格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一)收费范围。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对县城规划区(文林镇、黑龙滩镇、满井镇、珠嘉镇、宝马镇、青岗乡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617.44平方公里)和天府新区视高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等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其他建制乡镇新建民用建筑不再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条件。   

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经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1.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3.在流沙、暗河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收费标准。   

我县是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35元缴纳。   

(四)严格执行减免政策。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足球即时比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有关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报经政府审批经财政划转人防易地建设费。   

2.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3.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及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五)严格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   

新建民用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人民防空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调剂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经费保障   

切实保障人防工作费用,财政预算中按需保障人民防空事业经费,除人防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用于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外,经县政府审定的其他人防工程不足部分单独预算以满足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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