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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17-04-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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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7〕2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仁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全县减灾活动和配合开展全市重大减灾活动。 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 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人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外侨台办、县统计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规划局、县安监局、县科技局、县政府金融办、县气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及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规划推进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建设,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4)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等企业快速恢复灾区供电、通信等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组织学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提供县属公共体育场所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开放县属公共体育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工作;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市下拨和县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县民政局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选址、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 (10)县环保局:组织对灾区饮用水源、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及时向县减灾委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城镇住房倒损情况的统计;负责城乡住房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指导城乡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和管理。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救灾人员、救灾救援物资和设备的道路运输;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13)县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修复毁坏的水利设施;及时恢复灾区供水。 (14)县农业局: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 (15)县林业局:负责灾区森林防火、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 (16)县商务局:负责应急救灾商品物资的货源组织和调运工作。 (17)县文广新局: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8)县卫生计生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9)县统计局:协助制定灾情统计方案;协助收集、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0)县外侨台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县民政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负责联络并做好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公益团体的抗灾救灾捐赠工作。 (21)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区灾后生活废弃物;负责城区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 (22)县粮食局:负责灾区粮、油等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23)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动物疫病防控。 (24)县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25)县安监局:协助县减灾委开展安全生产灾害风险调查分析。 (26)县科技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地震灾害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7)县政府金融办:协调驻仁金融部门做好我县自然灾害发生时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及时出台抗灾救灾金融扶持政策。 (28)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 (29)团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灾区心理疏导和抚慰工作;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救灾物资搬运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30)县红十字会: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31)县武警中队:参加灾区抢险救援,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2)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灾区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3 预警信息 3.1 信息发布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及防汛、防旱、地震趋势预测和震情监测等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民政局),并通过媒介向公众发布。 3.2 预警处置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民政局)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指导各乡镇政府提前做好群众转移、调运救灾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等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20万人以上。 4.1.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县减灾委主任向县长报告,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抗灾救灾会议,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由县领导带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救灾工作小组前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县减灾委报送灾情信息和数据,县减灾委根据收集的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灾区需求信息。 (4)根据各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乡镇做好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的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5)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组织抢通、抢修通往灾区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8)县卫生计生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县减灾委副主任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小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灾情数据和信息,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 (7)县卫生计生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县减灾委副主任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了解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灾情数据和信息,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 (6)县卫生计生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或5-10万人)。 4.4.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 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核查,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掌握灾情信息,报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根据灾区需求调拨生活物资;指导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卫生计生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减灾委相应领导决定。 5、灾情报送和发布 5.1 报送主体 县级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县政府,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乡镇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乡镇政府,具体工作由乡镇政府承担。 5.2 报送内容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初报、续报和核报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灾情。 5.3 报送时限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报、续报和核报工作。 5.3.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民政局报告。 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民政厅和民政部。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2小时内书面报县政府应急办。 5.3.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日8:00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每日9:00时之前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民政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政府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接到乡镇灾情数据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民政局报告。 5.3.3对于干旱灾害,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报。 5.3.4建立健全县、乡镇政府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可采取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由县减灾委统一发布。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与恢复重建 6.2.1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县民政局根据过渡期生活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县级补助资金,并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2.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灾后重建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2.3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核定重建户数,县民政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县级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乡镇政府按恢复重建进度抓好重建资金发放工作。 6.2.4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6.2.5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县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民政部《冬春救助规程》规定的时限要求摸准情况,及时确定救助对象。县民政部门商县财政部门按中央、省、县冬春救助资金比例分担机制落实配套资金,次年2月底前完成冬寒救助工作,5月底前完成春荒救助工作,6月底前完成冬春救助评估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 7.1.2 县政府按照《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按辖区内总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救灾资金年度预算;按常年灾情所确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平均数的70%进行需求测算,落实救灾物资采购经费预算;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7.1.3 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建立健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全县应在易灾多灾、边远地区乡镇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室。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生活类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7.3 人力保障 建立健全与武警、公安、消防、卫计等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联动的救灾机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健全“一专多能”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综合培训,提高基层灾害信息报送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7.4 通信保障 7.4.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7.4.2 加强省、市、县、乡镇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收集上报,为领导对救灾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7.5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 7.6 其他保障 7.6.1 县有关职能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通信、车辆等设备和装备。 7.6.2 县规划、财政、教育体育、民政、卫生计生、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在本级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置明显标识,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6.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6.4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订本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并编制相应预案简本。 8.2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病虫害等。 8.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2年11月1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仁寿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仁府办发〔2012〕52号)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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