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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2017-04-0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78227518X/2017-00001tp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4-07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发〔2017〕2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仁寿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规范指导、科学处置森林火灾,切实提高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降低森林火灾损失程度,确保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县无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和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0.1‰的工作目标。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仁寿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不包括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非林地荒山、荒坡、撂荒地发生的火灾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禁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1.4.2属地管理,先期处置。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发生森林火灾时,由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就近组织、先期扑救。  

1.4.3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1.4.4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火灾报警或指令后,责任领导和值班领导要第一时间集结力量、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及时扑救,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4.5部门配合,各司其职。本预案涉及的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1.5 预案启动  

根据森林火灾致害程度和响应等级,由指挥长或经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任务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足球即时比分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杨述州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部长  

肖伟胜黑龙滩灌区管理处处长  

胡波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毛超英县政府副县长  

唐涛县法院院长  

李知易县检察院检察长  

温晓燕县林业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农工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商务局、黑龙滩灌区管理处、县广播电视台、县旅游局、团县委、县气象局、县民宗局、仁寿电信分公司、县公安消防大队。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2.2 职责任务  

2.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任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调度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统一组织、指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扑火救灾。  

2.2.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乡镇森林防火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的督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农工办:负责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农村工作议事日程,结合各种工作安排布置森林防火,并争取投入。  

县人武部:负责把森林火灾扑救作为民兵训练的重要内容,建立和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监督实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森林火灾肇事者及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争取国家、省、市加大对我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把森林防火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做好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灾区学生的疏散、转移、安置和复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扑火救灾,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火区治安、交通秩序、火灾案件侦破和组织指挥群众撤离和转移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以及扑救中伤亡人员的生活救济和抚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等工作的资金保障,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当森林火灾危及城镇时,负责和林业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需要异地选址重建的,做好政策扶持等相关灾后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力,根据扑火需要,保障扑火救灾物资、增援人员和灾民转移的运输以及国道351线卓家收费站畅通的协调。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灾区渠系、水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加强本系统职工不在野外焚烧垃圾和杂草的教育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监督、组织和管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加强值班和预警,协调组织乡镇开展火灾扑救,加强县级物资储备管理,开展火灾损失评估等。  

县卫生计生局:当发生的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紧急药品支援和灾区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把森林防火安全纳入全县安全工作内容,加大对责任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监督林区经营企业、单位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开展长期性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灾区民用日常生活物资的筹集、供应工作。  

黑龙滩灌区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黑龙滩库区所属范围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信息的发布和报道等应急处置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落实森林防火宣传等各项措施,配合景区单位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当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相关单位组织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工作。  

团县委:负责做好广大共青团员群体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号召和组织广大年满十八周岁的共青团员和青年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火场气候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负责做好森林火险气象预报、警报的发布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监督寺庙做好森林防火宣传等各项防范措施;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僧人及香客的疏散撤离和相关救助工作。  

仁寿电信分公司:负责做好日常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的维护保障工作,协调解决火场及扑火救灾过程中的通信联络问题,确保火场通讯畅通。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城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在确保城市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的森林火灾救援工作。  

2.2.3县防火办职责  

县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火情的应急处置,收集、分析、处理火灾信息,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担负火灾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2.4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设立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林火动态监测  

利用现有野外视频监控系统、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等技术与手段以及其他形式监视林火动态,形成全方位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加大对火场的监视频率和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森林防火机构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绘制火场态势图,对林火及火场进行密切监测,切实为火灾扑救提供指挥和决策依据。  

3. 2 火场预测预报  

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由县气象局对火场提供天气实况和高火险警报,实时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根据天气趋势,对火场区域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降低火险等级和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防火办归口管理,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4.2 立即报告  

各乡镇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迅速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逐级上报。  

发生下列火情之一时,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准火灾情况后及时报告县防火办(电话:12119),县防火办汇总信息后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1)跨乡镇行政区划界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已达8亩或初判将超过8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害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7)已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公开报道或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划界的森林火灾,由县防火办通报相邻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4.3 报告时限  

按规定上报的森林火灾,一般情况下,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每隔30分钟将有关情况上报县防火办。  

4.4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森林火灾发生时间、位置(乡镇、村、组、小地名),力量部署(现场指挥负责人、联系方法,已投入扑火力量和设备),火势大小(燃烧情况和蔓延趋势),火场环境(森林资源状况、房屋建筑、道路交通、河流水系、地形地貌),有无人员伤亡,有何威胁,扑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5 火灾扑救  

5.1 森林火灾等级分类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发生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任务。随着火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也相应提高。结合我县实际,我县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5.2.1 Ⅳ级响应  

5.2.1.1启动条件  

(1)非林地荒山、荒坡、撂荒地发生的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8亩以下或其他林地发生的火灾;  

(3)火场持续燃烧2小时以内的火灾;  

发生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火灾时,启动Ⅳ级响应。  

5.2.1.2响应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火灾报警或指令后,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就近快速组织不少于30人的扑救队伍开展扑救工作。  

(2)火灾发生地乡镇责任领导、值班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县防火办进入履行任务状态,密切关注火场动态。  

5.2.2Ⅲ级响应  

5.2.2.1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8亩以上、15亩以下的火灾;  

(2)火场持续燃烧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3)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生的火灾;  

(4)跨乡镇行政区划界线的火灾;  

发生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火灾时,启动Ⅲ级响应。  

5.2.2.2响应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火灾报警或指令后,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就近快速组织不少于50人的扑救队伍开展扑救工作。  

(2)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值班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每隔30分钟向县防火办报告火场情况。  

(3)县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派人员赶赴火场,必要时经指挥部领导同意调派县半专业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和相邻乡镇扑火队伍参与火灾扑救。  

5.2.3Ⅱ级响应  

5.2.3.1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150亩以下的火灾;  

(2)火场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3)跨县行政区划界线的火灾;  

(4)危及居民区、重要建筑设施、风景区、以及群众安全的火灾;  

(5)火势危险性较大的火灾;  

(6)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的火灾。  

发生以上六种情况之一的火灾时,启动Ⅱ级响应。  

5.2.3.2响应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火灾报警或指令后,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就近快速组织不少于100人的扑救队伍开展扑救工作。  

(2)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值班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每隔30分钟向县防火办报告火场情况。  

(3)县防火办进入备战状态,派人员赶赴火场,并经指挥部领导同意调派县半专业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和部分乡镇扑火队伍参与火灾扑救。  

(4)火灾发生地联系乡镇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部分有职能职责的成员单位赶赴火场,开展扑救和救援工作。  

①县人武部组织火场周围乡镇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扑火工作;  

②县公安局就近组织公安干警及公安消防力量开展扑救和设置警戒,维护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等工作;  

③县林业局负责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火情情况,并做好所需扑火物资的准备;  

④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⑤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灾民的运输保障工作;  

⑥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5.2.4Ⅰ级响应  

5.2.4.1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150亩以上的火灾;  

(2)火场持续燃烧5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火灾;  

(4)烧毁场镇、居民区或重要建筑设施的火灾;  

(5)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火灾。  

发生以上五种情况之一的火灾时,启动Ⅰ级响应。  

5.2.4.2响应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火灾报警或指令后,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就近快速组织不少于200人的扑救队伍开展扑救工作。  

(2)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值班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每隔30分钟向县防火办报告火场情况。  

(3)县防火办进入备战状态,派人员赶赴火场,并经指挥部领导同意调派县半专业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和部分乡镇扑火队伍参与火灾扑救。  

(4)火灾发生地联系乡镇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部分有职能职责的成员单位赶赴火场,开展扑救和救援工作。  

①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协调、调集应急物资;  

②县人武部组织火场周围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扑火工作;  

③县公安局就近组织公安干警及公安消防力量开展扑救和设置警戒,维护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等工作;  

④县林业局负责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火情情况,并做好所需扑火物资的准备;  

⑤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灾民的运输保障工作;  

⑦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⑧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派人指导和参与火灾扑救;  

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扑救工作。  

(5)必要时请求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力量支持。  

5.3 火场指挥  

5.3.1前线临时指挥部  

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森林火灾的火场位置、森林植被、蔓延速度和燃烧程度等条件和需要可成立前线临时指挥部。  

前线临时指挥部负责掌握火场动态,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解决扑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依据火场情况制定灭火方案,决定灭火方式、方法,调用灭火队伍,分配灭火任务,开展灭火行动,快速科学处置森林火灾,把损失降到最低。  

5.3.2分级指挥  

Ⅳ级响应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5.3.3指挥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3)分区指挥原则。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救任务,设立相应的分区指挥部,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组织指挥。  

5.4 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房屋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禁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扑救任务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5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5.6 扑救安全  

在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变化,确保扑救人员行进、休息和灭火作战时的安全。  

5.7 林区群众及居民点安全防护  

当林区群众受到火灾威胁时,前线临时指挥部要采取果断措施,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开设防火隔离带,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8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救治,死难者由火灾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9 扑救力量组成与动员  

(1)扑救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所在地义务扑救队、半专业扑救队及民兵预备役等力量为主,必要时动员当地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不得组织和动用老人、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的人员参与火灾扑救。  

(2)跨区增援。  

以相邻乡镇义务扑救队、半专业扑救队及民兵预备役等力量为主,实施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根据火场态势和工作需要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度实施跨区增援。  

5.10 火灾案件侦破  

火灾发生所在地派出所、县森林公安局对森林火灾起因、肇事者第一时间开展侦破工作,必要时请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支持。  

5.11 信息公开  

森林火灾信息在遵循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公开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情况。  

5.12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留守火场2小时以上。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扑救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灾后处置  

6.1 火灾损失评估及处理  

(1)因森林火灾扑救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征用单位负责处理。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2)因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及其他林地损失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损失评估,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6.2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妥善解决处置因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医。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6.4 奖励与处罚  

对在预防、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相关管理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扑火队伍保障  

重点林区乡镇应建立不少于50人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加入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  

非重点林区乡镇应建立不少于30人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加入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  

严禁组织和动用老人、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的人员参与火灾扑救。  

7.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落实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各乡镇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重点林区乡镇要有50人以上、非重点林区乡镇要有30人以上使用的较为先进和实用的防(扑)火工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需要。  

7.3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7.4 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5 培训演练  

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计划的开展扑火指挥员以及林区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救战术和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群众普及防火避火安全常识。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仁寿县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当地应急处置办法的基本框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火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5月2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仁寿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仁府办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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