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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5-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7-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5-1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发〔2017〕3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仁寿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到公安机关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民警直接指导和带领下为警务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膳食、卫生、保卫、驾驶等后勤保障服务的人员不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管理应当坚持工作需要、因事设岗、科学使用、规范管理和政府决策、财政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县公安局根据本地公安工作任务和公安队伍现状,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指定的聘用程序,采取公开考试方式进行。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设置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必要程序,特殊职位可简化程序;考察的内容和程序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明确政治、文化程度、身体等条件。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社局统一实施,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也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公安机关确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招聘后派遣到公安机关工作。  

劳务派遣的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占警务辅助人员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九条 新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原则上应为我县常住人员;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可放宽到高中);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下列人员: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民警的配偶、子女;  

(二)在职公安民警配偶;  

(三)退役士兵;  

(四)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五)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六)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其他不适应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岗位,每类岗位从低到高设置十级至一级共10个层级,建立岗位层级晋升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每2—4年晋升一级。岗位分类和层级与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挂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直接指导和带领下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县公安局承担。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眉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证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统一配发证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眉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勤务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着装,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及装备。  

第四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直接指导和带领下,协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开展维护治安秩序、疏导维护交通秩序、技术保障、后勤保障、行政事务等非执法性、非涉密性和辅助性工作。  

县公安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说明书,对其工作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五)执行工作规范,遵守工作纪律规定;  

(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二)从事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五)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配备、保管、使用武器;  

(七)违反着装规定,仪容不整洁,举止不端庄,礼节不规范;  

(八)工作、备勤时间饮酒,酒后驾车;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依法休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不低于一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福利挂钩。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嘉奖,总量不超过实有警务辅助人员总量的15%,奖励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执行;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警务辅助人员,总量不超过本地实有警务辅助人员总量的10%,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授予“辅警标兵”,奖励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执行,奖励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种类应告知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强令、授意警务辅助人员实施超越职权的警务活动或者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导致警务辅助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财政保障制度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及其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参照本地社会同类岗位人员薪酬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死亡的,直系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公安机关可根据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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