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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知
2017-07-3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7-0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7-3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办函〔2017〕8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建筑工地管理加快向规范化、标准化转变,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县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现”范围  

全县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所有工程建设,严禁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搅拌混凝土(砂浆),直接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找平砂浆、防水砂浆、保温砂浆和饰面砂浆等)。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一是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二是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三是施工现场方圆40公里内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的。  

二、强化“禁现”管理  

按照“行业主管、辖区负责”要求,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做好“禁现”的统筹组织和监管处罚等有关工作。县发改、经信、公安、财政、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工商质监等单位要严格按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混凝土预制件发展应用的监管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管工作。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负责督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禁现”要求执行。  

(一)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须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须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工程监理单位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要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二)切实加强企业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要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要按规定向眉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严禁使用袋装水泥。此项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三)切实加强质量监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要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此项工作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情况须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达标,此项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三、严肃“禁现”处罚  

(一)在“禁现”范围内,违法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住建局负责,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责令工程立即停止建设。  

(二)在“禁现”范围内,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由县住建局负责,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责令工程立即停止建设。  

(三)在“禁现”范围内,凡不符合条件而擅自设置临时搅拌站的,由县住建局负责,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设备,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由县住建局负责,依法给予其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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